緩刑考驗期內仍介紹他人賣淫
作者:尹振國 發布時間:2010-02-04 瀏覽次數:339
今年27歲的海門籍女子王某2006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二千元。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王某不僅沒有改過自新,反而伙同陳某較少他人賣淫。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經營海門市某大酒店美容部期間,與被告人陳某商量后確定,由王某提供嫖客信息、陳某介紹“小姐”賣淫以牟利。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陳某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介紹賣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陳某在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作出判決,將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法院遂依法以介紹賣淫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撤銷其原犯盜竊罪所判決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二千元的緩刑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七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