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手套白狼”失手 公司債“股東”承擔
作者:維法軒 發(fā)布時間:2010-02-04 瀏覽次數(shù):344
公司毫無分文,卻與人簽訂了價值千萬的鋼材采購合同,妄圖利用公司有限責任 “空手套白狼”,不料把自己也套了進去。
2009年11月,供貨商將中江公司、王鑫和擔保人王勝起訴到法院,要求中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貨款185萬元及相應違約金七十余萬元。三被告承認自己拖欠貨款,但認為鋼材價格過高,希望予以降低并能夠分期付款。
法院認為,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王鑫作為公司股東,在注冊資金驗資后兩天即通過借款方式抽逃了全部出資,應在其抽逃出資的范圍內(nèi)就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王勝為連帶責任擔保人,其應對中江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江公司要求降低貨物價格查無依據(jù),不予采信。法院遂對違約金過高部分適當進行了調(diào)整后,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