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毫無分文,卻與人簽訂了價值千萬的鋼材采購合同,妄圖利用公司有限責任 “空手套白狼”,不料把自己也套了進去。120,揚州市維揚區(qū)人民法院在一起買賣合同中判令股東和合同擔保人對公司拖欠的六百多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0962,王鑫出資六百萬與人合伙注冊了資本為一千萬元的中江新農(nóng)村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江公司),王鑫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第三天,中江公司即將全部注冊資金“借給”王鑫個人。在公司基本賬戶中毫無分文的情況下,200984,中江公司與鋼材供應商簽訂了總量為四千噸的鋼材分批采購合同,并由王勝進行合同擔保,合同履行地在揚州。合同簽訂后,供貨商向中江公司供應了首批鋼材四百余噸,總價款將近二百萬元。合同到期后,中江公司僅支付十萬元貨款,余款稱經(jīng)濟困難一直延期付款。供貨商獲悉王鑫等人抽逃出資的情形后,立即報警,王鑫、王勝二人在警局承認了抽逃出資的事實。

 

200911月,供貨商將中江公司、王鑫和擔保人王勝起訴到法院,要求中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貨款185萬元及相應違約金七十余萬元。三被告承認自己拖欠貨款,但認為鋼材價格過高,希望予以降低并能夠分期付款。

 

法院認為,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王鑫作為公司股東,在注冊資金驗資后兩天即通過借款方式抽逃了全部出資,應在其抽逃出資的范圍內(nèi)就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王勝為連帶責任擔保人,其應對中江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江公司要求降低貨物價格查無依據(jù),不予采信。法院遂對違約金過高部分適當進行了調(diào)整后,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