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贅妻家不愿贍養父母 法院判決責任義務共承擔
作者:王晟 劉衛花 發布時間:2010-02-04 瀏覽次數:346
近日,盱眙法院對武某夫婦起訴小兒子張某贍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小兒子張某一次性給付武某夫婦醫藥費2800元,每年給付贍養費1000元。
武某夫婦有四個兒子,兩位老人含辛茹苦把四個兒子拉扯大,如今四個兒子都成家立業,辛苦一生的兩位老人邁入花甲之年卻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維護自己的權利。原來兩位老人年老體弱,又沒有什么經濟來源,2009年6月,武某患病住院,花去醫療費用一萬多元,四個兒子商議每人拿出3000元,但小兒子張某卻聲稱自己早以上門女婿身份入贅妻家,父母曾經承諾過不要他贍養,他也放棄繼承父母遺產權,因此只支付了200元,余款不愿支付。兩位老人情急之下遂把小兒子起訴到盱眙人民法院。
盱眙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贍養老人是我中華民族的一項傳統美德,也是一項法定的不可推卸的義務?;橐龇ㄒ幎ǎ?ldquo;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武某夫婦將小兒子張某撫養成人并已成家,已盡到了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現兩位老人年老體弱多病,作為兒女應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然而小兒子張某卻辯稱自己已入贅妻家,且已改姓,并放棄繼承生父母的家產,不應該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盱眙人民法院認為入贅妻家也是親生父母養育之果,子女同樣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