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栓狗繩致孕婦流產 民事賠償要擔責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 陶敬淵 發布時間:2021-10-25 瀏覽次數:1003
今年剛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但仍有一些寵物主人未予重視而釀成惡果。近日,常熟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案件。
2021年4月,已經懷孕一月有余的楊某騎車經過一家小型超市時,被超市店主飼養的狗追逐,雖未發生碰撞或撕咬,但楊某仍受到驚嚇?;丶液髼钅掣械缴眢w不適。次日前往醫院就診,但仍未能保住胎兒。后楊某夫婦到超市與店主趙某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楊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承擔其醫療費590元,并支付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合計8000元,并要求趙某賠禮道歉。
趙某到庭后認為,當時其飼養的寵物狗確實沒有栓繩,但是因為楊某的車上載有另一只小狗,故其寵物狗才追逐了一小段距離,情況并不緊急。楊某的訴請部分過高,且被狗追逐不一定是導致楊某流產的主要原因。
后經庭前調解,趙某認識到其未系狗繩的過錯。法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初步擬定楊某因流產應獲得的誤工期、營養期等期限和標準,后組織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趙某一次性支付楊某包括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在內的全部損失合計6200元,趙某當場履行完畢。(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釋法
《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較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則更為細致: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齡超過四個月的犬只。養犬個人攜帶犬只外出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為犬只掛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一點五米以內的牽引帶牽領,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三)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養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有效約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犬只傷亡責任由養犬人自負。
嚴格管理飼養犬只,是飼養人的法定義務。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飼養人原則上需承擔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趙某未對其飼養的動物盡到看護義務,導致其追逐楊某,應當對發生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而楊某的流產與被狗追逐之間是否存在完全的因果關系,雙方考慮到訴訟成本與鑒定風險,最終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