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據索款拒絕還 辯解無據應還款
作者:陳勇 張芳芳 發布時間:2010-02-03 瀏覽次數:357
因從事個體養殖,因經營缺乏資金,向他人立據借款,并由擔保人擔保,后債權人憑據索要時遭拒,后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而債務人均稱該款名為借款,實為賭資。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庭審中,何某、高某辯稱,該款名為借款,實為賭資,其均未實際取得現金,故不同意償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何某、高某向原告聞某借款,有其所立借款合同,借條在卷為證,足可以認定,債務應當及時清償,借故不還,有違誠信。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何某、高某償還借款之請求合法,本院應予支持,但要求判令被告償還約定利息之請求,因約定利率超出法律保護范圍,故對超出保護范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何某、高某辯稱:“借款用于賭資,10萬元未實際取得”。因未能提供確切證據加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劉某為借款人借款提供擔保,依法應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遂作出被告何某、高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聞景芝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的四倍承擔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