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響水法院對一起原告要求被告父債子償的糾紛作出判決,被告尤星、游靜、游彩霞應在繼承的遺產范圍之內歸還原告許華借款人民幣40000元。

 

原告許華與被告尤星、游靜、游彩霞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被告尤星、游靜、游彩霞系游萬里的子女。2008712,游萬里向原告出具借條1張,借到原告人民幣40000元。20081218,游萬里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該款一直未還。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三被告給付借款4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死者游萬里生前向原告許華出具借條,意思表示真實,應予認定。因游萬里已于20081218因交通事故死亡,三被告是死者游萬里的法定繼承人。現原告要求三被告歸還借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第33條的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本案中三被告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死者游萬里的遺產,故三被告應在繼承的遺產范圍之內償還死者游萬里生前的債務。據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

 

判決后,原被告均服判,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