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寧法院審結一起儲蓄存款合同案, 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支行支付原告劉某遭他人冒領的存款7000余元。

 

2009317,原告在被告處開設了活期儲蓄賬戶,并于同日辦理了一張綠卡(儲蓄卡)。2009324,原告的賬戶在江西某郵政儲蓄所被他人用偽造的存折在柜面分兩次支取計7000元,并分別收取異地取款手續費15元和20元。被告以原告的信用卡是否被犯罪分子冒領,應由公安機關偵查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阜寧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在被告處開立了個人儲蓄賬戶,被告向原告簽發了存折,雙方已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負有比儲戶更大的防范風險義務,最大限度的保證儲戶存款安全。作為被告的聯網營業網點,江西某郵政銀行儲蓄所未能對存款冒領人所持的偽造的存折作出識別即辦理取款業務,具有重大過錯。在原告真實的存折并未丟失的情況下,原告真實存折所登載的債權不應因冒領行為導致數額減少,對此被告應承擔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