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矛盾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考慮婚生小孩在家人的勸說下,雙方?jīng)Q定再次攜手,但好景不長,雙方重新共同生活不久,雙方矛盾不斷,妻子遂再次訴訟離婚。近日,射陽法院成功調解也結了該案。

 

妻子小徐與丈夫小王于2002年登記結婚,2002821生一女孩,夫妻因瑣事發(fā)生矛盾,雙方于200711月協(xié)議離婚,雙方分手后,在雙方親友的勸說,考慮到小孩尚小,雙方于是又決定再次攜手,并于2008214重新登記結婚。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不久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矛盾不斷,妻子于20091230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雙方對離婚均沒有太大的異議,主要是考慮到小孩撫養(yǎng)問題,因考慮小王有固定的住所,且是小孩生活學習的地方,故做了小徐的思想工作,動援小徐放棄直接撫養(yǎng)婚生女孩的權利,讓小孩隨其丈夫小王生活,在法院的勸說動援下,對法院的調解意見最終表示了同意,并自愿一次給付婚生女孩撫養(yǎng)費60000元,放棄共同財產應得的份額,小王對妻子的放步也表示接受,并表示放棄對存續(xù)期間的債權的主張。雙方最終達成了婚姻離異,婚生女孩隨小王生活,小徐一次貼補女兒撫養(yǎng)費60000元(當庭予以兌現(xiàn)),夫妻共同財產歸被告小王所有,小徐自愿放棄其應得的份額的調解協(xié)議。一對怨偶最終再次和睦的分手,未成年女兒的生活也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