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雇主安排做工身殘疾 雇主是否需賠償?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2-02 瀏覽次數:361
雇員未經雇主指定,從事勞務,在勞務過程中受傷,雇員要求雇主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劉某受雇于射陽某公司從事電焊等工作。
法院審理后認為:1、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在受雇于被告公司期間,幫該公司工人張某抬織機皮滾的行為雖未經雇主指定,但該行為是為了雇主利益而實施。因此,原告在抬織機皮滾時受到的損害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而受到的損害。2、原告劉某長期從事電力工作,具有一定的電力專業技能,其在抬織機皮滾時,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造成自身損害,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案情,對原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確定由被告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27370元,由被告公司依責承擔89159元(127370元×70%)。遂作出被告射陽縣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士金89159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