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未經雇主指定,從事勞務,在勞務過程中受傷,雇員要求雇主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劉某受雇于射陽某公司從事電焊等工作。2008724日上午,該公司工人張某因織機出故障停機,請劉某幫忙抬織機上的皮滾子,在抬皮滾過程中劉某左手被織機絞傷。后劉某因賠償問題與該公司交涉未果,遂于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受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劉某的傷情經鑒定機構認定:劉某意外事故致左手絞壓傷遺留雙手功能喪失在40%以上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1、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在受雇于被告公司期間,幫該公司工人張某抬織機皮滾的行為雖未經雇主指定,但該行為是為了雇主利益而實施。因此,原告在抬織機皮滾時受到的損害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而受到的損害。2、原告劉某長期從事電力工作,具有一定的電力專業技能,其在抬織機皮滾時,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造成自身損害,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案情,對原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確定由被告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27370元,由被告公司依責承擔89159元(127370元×70%)。遂作出被告射陽縣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士金89159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