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家的樹苗被他人撥毀,因懷疑鄰居所致,遂責問鄰居,雙方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致傷了鄰居,產生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射陽法院在多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作出一審判決。

 

2009329上午11時許,施某發現栽在田里的樹苗被人撥毀,懷疑是鄰居滕某所為,便去滕某家責問,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在爭執的過程中,缺乏冷靜的施某用手中的大鍬砸向滕某右肋部,后被他人勸解拉開。滕某受傷后造成損失。后訴訟來院,要求施某全額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施某致傷原告滕某,對原告由此而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根據原告的傷情和本案的實際情況,對原告的損失2647.42元。被告施某提出原告滕某撥毀其家的樹苗,滕某認為不是事實,被告也未能就此節事實向法庭舉證,故被告提出原告滕云章撥毀其家樹苗的辯解意見,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滕某對被告施某的過急行為處置不夠冷靜,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可減輕被告施某的賠償責任。遂作了被告施某承擔滕某損失的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即賠償滕某2117.94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