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期,如東法院審理了一起扶養費糾紛案。原告管某與被告陳某原系夫妻關系。2005321雙方協商登記離婚。根據離婚協議書第4條的約定:陳某自愿幫助原告繳納養老保險金計人民幣每年叁仟元整,至女方改嫁或者可享受退休金時止。2006年被告給付了1500元,還欠付原告2006年度養老保險金1500元及2007年度養老保險金3000元,合計4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絕給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第4條被告陳某應履行的義務字面上雖表現為養老保險金,但其實質是夫妻雙方離婚時約定一方給另一方所盡的扶養義務,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在雙方約定的條件“至女方改嫁或者可享受退休金時止”成就前,被告依法應按照協議給付原告該款項。故支持原告管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給付原告扶養費人民幣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