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和李某因爭搶工程承包而產生矛盾。雙方約定到某廣場做一次了結。為了壯大聲勢,王某請了十余名打手一同前去。當日,王某一伙開車先到,在廣場上等。李某后到,一下車,就涌出三十余人,王某見對方來人太多,擔心自己打不過,就立刻向四周逃散,留下空車在廣場上。李某一幫人見已經追不上王某,遺憾之余,一起把空車砸了,然后散去?,F(xiàn)公訴機關以涉嫌聚眾斗毆罪對李某,王某依法提起公訴。

對于李某,王某是否構成聚眾斗毆罪,控辯雙方存在巨大分歧。

[分析] 

對于此案存在兩種觀點:

一,不構成聚眾斗毆罪。辯護人認為:李某,王某不構成聚眾斗毆。理由是:雙方雖然聚眾,但沒有斗毆。雙方先后到達約定地點,但立刻就各自離去,沒有發(fā)生斗毆。王某因為砸車,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構成聚眾斗毆罪。在此基礎上,又有不同意見:

1、李某,王某均構成聚眾斗毆既遂。 聚眾斗毆罪是指組織,策劃,組織眾人斗毆或者積極參加斗毆的行為。它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聚眾斗毆犯罪要求存在兩個實行行為:1聚眾,2斗毆。從聚眾開始,就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即構成犯罪。本案中,斗毆雙方均完成了聚眾行為,且該行為是為下一步的斗毆而準備,就已經構成了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侵犯了所對應的法益,就構成犯罪既遂。從雙方聚眾并趕往犯罪地點,他們就侵犯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構成聚眾斗毆罪既遂。                                             

2、李某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中止,王某構成聚眾斗毆的既遂。

3、李某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中止,王某構成聚眾斗毆未遂。

具體構成何種停止形態(tài),需要具體分析。李某組織一幫打手出現(xiàn)在犯罪現(xiàn)場,就等對方的到來,但看到對方人數眾多,擔心自己吃虧就逃跑了。其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之前,主動停止犯罪行為且沒有發(fā)生斗毆的最終結果,應該認定為聚眾斗毆的中止。具體的說是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的中止。而李某一方,到達犯罪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已經無法追上對方,就對車輛進行破壞。從其所實施的客觀危害行為分析:他們是通過對車輛進行破壞,而完成其原先制定的目的。但是由于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要求有具體的斗毆行為才構成既遂。而實際上李某一方并沒有進行斗毆。這屬于典型的不能犯未遂,具體解釋,由于王某一方的逃跑,雙方已經不可能進行斗毆,但李某一方沒有認識到這點。就如同相似的案例:犯罪人要謀害他人,但錯把白糖當砒霜,進行投毒,實際上他已經不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認識錯誤,誤以為已經成功實施犯罪,這屬于典型的不能犯未遂。本案中李某也是如此,當王某逃跑后,李某并未主動放棄犯罪,而是將犯罪對象轉向汽車,因此他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完成犯罪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的不能犯未遂。

綜上,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即王某構成聚眾斗毆的中止,李某構成聚眾斗毆未遂。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李某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聚眾斗毆罪,但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通過上述分析:李某的行為已經被認定為聚眾斗毆的未遂,就不能重復評價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