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者,告也;訟者,爭也。因何而爭?利也。利即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利益,如金錢、貨物、土地、房產等,還應包括無形的精神利益,如名譽、情感(愛情、親情),至于行為,其承載的是物質的東西,如修復、承攬、服務的成品,應歸屬于前者。

 

人生在世,得生存、生活,莫不以利為基礎,因有了金錢,可以有房有車,改善衣食住行,使生活舒適,但人生能僅限于此么?非也。人之所以為高級的動物,在于其有情感、有精神,豐富的情感、高尚的品格,方使人得到心靈的滿足,從而體會到做人的價值,而物質做不到,“欲壑難填”,對物欲的無限追求,只能使人瘋狂,而精神追求則使人心靈平靜,“安貧樂道”,首在樂道,方能安于貧苦。19764月蘋果公司成立不久,三位創始人韋恩和喬布斯、沃茲尼簽署了“蘋果公司合伙合同修正協議”,之前,韋恩以800美元將10%股份轉讓給另兩名合伙人,從此不再是蘋果公司的合伙人,這個決定被視為最昂貴的錯誤,因為如今蘋果的市值已達幾千億美元,這表示他放棄了天文數字般的財富,接著他就離開了蘋果公司,之后,公司兩次邀其重新加入,但均遭拒,其生活平平,未跨入真正的富豪行列,201156歲喬布斯因病離世,年已77歲的韋恩才揭開了股份轉賣的真相:“他們倆是多么優秀的小伙子,但也是真正的工作狂,這樣對事業很好,但對身體很不好。”與健康、自由相比,金錢顯得是那么地微不足道。故生活達到小康,衣食無憂即可,大可不必為追求虛榮去攀比而奢侈,因為你要得到得多,付出的勢必要多得多。

 

在無形的精神利益與有形的物質利益之間作個比較,后者應更重要,名譽的喪失、親情的疏遠恐怕難以用金錢來衡量。人生百年,憑空而來,空手而去,得到的原就是一場夢而已,生命原本只是個過程,故對物質的東西不可過分執著,但有多少人眼光是如此長遠的?人應活在當下,努力于眼前,但眼光應放長些,如此方不太拘泥于一時所得。虛名與俗利本為過眼云煙,為人所愛本為常情,但過分了就易走入歧途。“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通過法律取得你應得的利,本為正當,但如果造成了對方的窘境,因為你的所得要加在對方痛苦的基礎上,那就違背了初衷。設若對方違約有不得已的苦衷,則何妨退一步,“與人方便,與己方便”,上法庭后,今后生意上不相往來,本是常事,但如果能借機增進了解、溝通,雙方能互相體諒,消除隔閡,今后繼續開展業務,則何嘗不能把壞事變成好事?

 

情傷難治,惟時間和諒解才能平復。用法律來爭個情,何其難也?感情之間往往是互相傷害。夫妻之間不僅僅只靠愛情來維系,時間日久,相濡以沫的`親情隨之產生,一下子割舍了,要打破現有的生活重新安排,對雙方而言均是傷害,惟傷害最大的是子女,缺少父愛或母愛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是不利的。爭得了子女的探視權,對親情來說顯然是不夠的,得到了子女的贍養義務,能相應得到精神慰藉么?親情需要的是陪伴和付出,在人與人之間感情發生狀況時,需要付出相應的時間、精力、理解、慰藉,做得到么?所以說,金錢不能解決所有難題,法律并不能解決一切問題。

 

為人不可執著,人生始終處于變化之中,太執著于名、利、情,總易使人失望。生活的活力在于日日更新,人生的意義在于不斷向前,希望、目標使人生變得有價值。故法官應看清當事人訴訟目的背后的誘因,應洞察當事人內心的動機,其責任在于為當事人查清糾紛原因、分清利害關系、指出不當之處,解開當事人的心結,以利當事人作出更好的選擇消解糾紛,人生本來就是一個選擇的過程,自己作出的選擇應由自己去承擔。凡每一行為必先有動機,動機產生于思想,思想由其個人品行決定,如此,方能探得當事人的內心,用心化解糾紛才體現一個法官的職業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