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年來,如東法院在民事審判中,緊緊圍繞定份止爭、案結事了的工作目標,注重結合案件特點,把好“四關”,提高調解的質量和效率。

(一)把好“案件篩選關”。 從四類案件的篩選入手,加強調解:一是婚姻家庭和繼承類糾紛宅基地和相鄰糾紛、物業糾紛、合伙糾紛案件等案件。二是具有時間的緊迫性、需要快調快結的案件。如 “三養”案件(指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和勞動報酬糾紛,損害賠償等糾紛。三是訴訟標的額較小、法律關系明確、適宜調解的案件,快調快結,避免審限無謂的延長。四是涉及群體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以及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以及案情復雜,當事人情緒對立嚴重,雙方難以形成證據優勢的案件或者法律規定不明確、在適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難的案件。此類案件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程度大,處理稍有不慎,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二)把好“調解指導關”。“訴調對接”工作機制作用的發揮,關鍵在基層。為發揮基層調解靈活性強,包容性大,無費用負擔的優勢,如東法院把化解矛盾糾紛的防線適度前移,以原有的基層調解指導員制度和巡回審判制度為依托,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和培訓,提高基層調解人員的糾紛調處能力,提高群眾對基層調解組織的信任度,變單純的業務指導關系為積極的糾紛聯動處理機制。

(三)把好“調解效力關”。如東法院在開展訴前調解、委托調解的工作中,首先征得雙方當事人的書面確認,確保調解“自愿原則”,并由法院出具委托調解函,將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主要證據材料等復印件提供給接受委托調解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接受委托調解后,按照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則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并及時將調解情況反饋法院。經調解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當事人請求法院制作調解書的,法院審查后依法予以確認。通過訴前調解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或通過委托調解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法院加大訴訟費用減免力度,以鼓勵當事人更多地選擇以“和解”的方式調解結案。

(四)把好“調解履行關”。如東法院對在“四調機制”中調解結案但未能當場履行的案件,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及時了解案件履行情況,對尚未履行的當事人,詳細告知不按期履行將導致履行成本無謂增加的不利后果,悉心敦促其積極履行,從而提高了當事人自動履行的主動性。同時認真做好調解案件的“調后回訪”工作,避免一些因當事人“疏忽大意”未履行案件或存在“僥幸心理”持觀望態度不履行的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