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項“盡可能”著力解決相鄰權糾紛
作者:辛萱 發布時間:2007-10-17 瀏覽次數:603
本網徐州訊: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相鄰關系案件的當事人之間具有矛盾較大、積怨較深、調處較難的特點。新沂法院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提出四項“盡可能”處理相鄰關系案件,以確保依法、及時、公正處理相鄰糾紛,促進社會基層和諧。
一、盡可能到實地進行勘驗。作為發生在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的相鄰關系糾紛,往往涉及不動產位置、范圍、排水、通風、采光等具體問題。庭審中,當事人一般只能以照片等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但照片作為證據存在固有缺陷,如拍攝角度、取景范圍的不同可能會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另外,僅憑照片也無法使法官對案件事實形成全面、直觀、準確的認識。為確保準確查明事實真相、公正處理案件,法官處理相鄰關系案件應當盡可能前往現場勘驗。
二、盡可能以調解解決糾紛。相鄰關系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大多是毗鄰而居,在因不動產利用產生糾紛后,如果不能正確處理矛盾,往往會造成關系緊張、反目成仇的局面,導致不穩定因素增加,不利于社會和諧。法庭經調研認為,在相鄰關系案件的審理實踐中,雖然調解的空間小、難度大,但基于當事人雙方緊密相鄰、矛盾容易激化。為防止非對抗性矛盾向對抗性矛盾轉化,必須將調解貫徹在處理相鄰關系案件的全過程之中。
三、盡可能在判決中杜絕模棱兩可的詞語。在相鄰關系案件處理中,有些與爭議關系不大的尺寸數據,法官或書記員有時會用“大約”、“左右”等詞語進行概括。這種模棱兩可的詞語有時會對案件處理產生不利影響。第一,不利于準確記錄、查明、反映案件事實。第二,不利于執行中的具體操作。第三,容易導致當事人對法庭工作的不滿。法庭提出書記員在庭審記錄、詢問筆錄、勘驗筆錄中,承辦法官在判決文書中應當盡量排除模糊性詞語的使用,切實提高案件質量。
四、辯法析理、盡可能做到“案結事了”。由于相鄰關系案件多發生在農村,案件雙方當時認為農民群眾居多,造成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往往自行參加訴訟,很少委托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由于對訴訟法律知識的欠缺,因此案件宣判后的釋明答疑工作尤其重要。我院要求審判人員在宣判后應當進行釋明答疑工作,將處理案件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向當事人講明、講透,并在此基礎上盡可能使當事人聽懂想通、盡可能從根本上化解雙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