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全面提高法院執行工作規范化管理水平,增強執行人員責任意識,提升人民群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滿意度。近日,豐縣法院結合重要司法制度檢查執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認真加以整改,提出了六項規范執行工作的要求。

一是規范執行案件流程的公開制度。要求執行人員嚴格執行省法院《關于推行執行全過程公開制度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在執行立案時,就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立案條件,向申請人發放權利義務告知書、執行風險告知書、執行監督卡;在執行中,限時向申請人告知案件的執行實施情況;在執行后,對未能執結的案件,告知申請人中止、終結的理由及進一步得到法律救濟的途徑,以全面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規范案件執行期限的管理制度。執行案件統一由立案庭審查立案,確定執行期,由審審管辦跟蹤審限監督。規定執行立案在五日內移送執行局;執行局收案后兩日內確定執行人員;執行人員在七日內向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送達《被執行人財產舉證表》、《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在30天內完成對被執行人基本情況調查、財產摸底或擬定強制措施;收案3個月內完成所有執行程序并執結案件。對因客觀原因不能執結的案件應寫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

三是規范執行質效的監督考核制度。結合《執行工作考核辦法)》的規定,狠抓案件執結率、執行標的到位率、超執行期限、涉執信訪投訴率、案件質量評查等重要質效指標的考核,該院在受理案件時,將《人民法院執行監督卡》連同其他訴訟文書一并發送給執行當事人、代理人,如果執行當事人、代理人認為在案件執行中有執行不公、程序違法、紀律不嚴明、執法不文明、辦案不廉潔等情形的,可將填寫的執行監督卡寄送給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由紀監部門審查處理,以切實解決執法不規范的問題,從規范制度上警示執行干警嚴肅執法。

四是規范中止、終結恢復程序的適用。對已經作過結案處理的中止、終結等需要重新立案、恢復執行的案件,由執行局審查小組對該類案件查明是否具備恢復執行條件,確定是否立案恢復執行;對正在執行中的案件,嚴格終結程序的適用。然后由承辦人對終結執行的案件要提出書面執行報告,包括案件的基本情況、財產調查情況、相關證據及終結執行的理由,并經合議后報執行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五是規范執行異議的審查和執行合議制度。規定由專門審查小組對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后報審委會進行討論,對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程序;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另外還規定對應當作出裁定、決定、公告等法律文書的,均由合議庭決定。

六是規范執行財產評估、拍賣和執行款物的管理。規定對執行財產的價格評估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對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處理,首先采取拍賣方式,并將執行財產評估、拍賣情況對外公布;實行執行款物的收取、管理、支付分離,并將執行款物的收付管理情況向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告知,形成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