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官庭審話語應把握的原則
作者:胡長庚 發布時間:2007-07-26 瀏覽次數:1738
法官是庭審的組織者,法官在法庭上與當事人之間的話語交往過程,也是司法公正精神的傳播過程,平等地對待訴訟雙方是法官基本的話語風格。法官在庭審時的話語應注意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一是中性原則。法官話語應當是中性的,不能讓一方當事人感覺到法官是在替另一方當事人說話。如果法官過分地抑制參與人的話語權,必然增加其“心理成本”,形成心理障礙。法官為什么不讓我把話說完呢?不少當事人因此形成了法官偏袒一方當事人的印象。在判決形成之前,法律事實處于不確定狀態,權利義務的區分尚不清晰,法官的思維過程正在進行中,在這個階段,法官尤其不能流露傾向性。訴訟當事人總是千方百計從法官話語中捕捉訴訟信息,以爭取對己有利的結果。一旦當事人從法官話語中獲得對己由不利的訴訟信息,當事人與法官就很容易形成一種話語緊張關系,進而懷疑法官的中正態度。
二是理性原則。一方面,于受“官本位”文化的影響,少數法官意識深層有特權思想,另一方面,出于對有的當事人偽造證據、無理狡辯的痛恨,會使一些法官違反了“法官不得與當事人辯論”的原則,使用強硬的語氣和命令式的語言,與一方當事人發生語言沖突。如果給當事人施加強勢話語,有的當事人就會遏制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利于法庭調查。法官在庭審中的言詞應當做到不露聲色,言談中不輕易表露自己的情緒變化,即使遇到突發情況,也要盡量控制情緒,避免驚慌失措,同時積極思考應對之策。
三是效率原則。法庭是一個有限性的訴訟話語展示的場所,法官在庭審中起主導作用,他在引導當事人圍繞庭審質證、辯論的同時,有權制止當事人與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無關的發言。可見,法庭無法滿足訴訟參與人一吐為快的想法,但是,法官應當保持法庭話語的相對平衡性,特別是在面對文化素質較低、語言表達能力較差的當事人的時候,法官更應當以寬容的心態對待他們,不能輕易剝奪他們說話的權利。另外,法官應當處理好說理與教化的關系,不能脫離案件的基本法律背景,不能離題太遠。因為法官的話語目的就是讓當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認同法律規則。
四是講究語言技巧原則。言辭要合法,審判人員的言辭不能違背法律;言辭要有序,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言辭要準確,即要求言辭標準確切;言辭要鮮明,即要求口頭言辭必須簡潔、明了;言辭要生動,即要求口語形象、含蓄與感人;言辭要規范,有法言法語可用的,則不能用普通言辭,平時應注意養成使用口頭言辭規范化的習慣,這樣既有利于樹立審判人員的威信,又能體現審判人員言辭的力度感;言辭要莊重,任何輕浮、污穢的言辭都是審判口語必須摒棄的。另外,言辭表達中使用的神態、動作、姿勢以及相應的容貌、舉止等,一定要與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莊嚴的氣氛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