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司法的和諧運行,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為司法警察工作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在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筆者為此結合當前司法警察的工作實踐,談談對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粗淺看法,以期為司法警察隊伍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能全面發揮職能作用有所幫助。

【關鍵詞】司法警察  隊伍建設  和諧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我們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出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是推進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目標,為實現這一偉大的戰略目標,就需要各級人民法院和全體法院工作人員按照以人為本的要求,增強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總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實現司法的和諧運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當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轉型,社會主義改革進入了關鍵階段,各種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凸顯,其中很大一部分以訴訟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量逐年大幅增加。同時,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特別是因房屋拆遷、土地征用征收、企業改制、庫區移民、農民工權益保障、環境保護等引發的爭議和糾紛,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往往涉及面廣,而且矛盾尖銳、情況復雜,由此引發的暴力抗法、突發性事件和群體性上訪也呈增多趨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為人民警察隊伍的警種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建立并由人民法院直接領導和管理的一支武裝司法警察隊伍,由于其特有的準軍事性,決定了它在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執行生效裁判、維護國家法律尊嚴、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穩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司法的和諧運行,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司法警察隊伍能夠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學習,深入貫徹《決定》精神,在工作中緊扣和諧主題,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為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目標,實現司法的和諧運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努力加強新形勢下司法警察的隊伍建設就成為當務之急,下面筆者就結合司法警察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如何加強和提高司法警察的隊伍建設談幾點認識:

一、思想上,深入貫徹《決定》精神,以實現司法和諧為最高目標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司法的和諧運行,首先要解決好司法警察隊伍思想領域里存在的問題。筆者在工作實踐中發現,當前的司法警察隊伍中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有的認為司法警察在審判工作中處于從屬地位,是在法官的命令下輔助法官工作,片面認為自己所從事的這項工作低人一等,因而工作積極性差;有的嫌待遇和職級低,工作不安心,以致想方設法調離司法警察隊伍;有的嫌工作單調,思想麻痹大意,有失職現象;有的安于現狀,不思進取,干好干壞一個樣,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等等,這些消極的思想對司法警察的隊伍建設是很不利的。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司法的和諧運行,加強司法警察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是首要任務,筆者認為,應注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鍵在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這支隊伍必須是一支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下的有較高政治素質的隊伍。加強司法警察隊伍中的黨組織的建設,是司法警察隊伍在應對國內外復雜的政治局面,堅定無產階級的政治立場,使司法警察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的根本保證。司法警察隊伍中的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擔負著重大的政治責任。要實現司法的和諧運行,就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要求,充分發揮司法警察隊伍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組織學習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充分發揮黨員干警的先鋒模范作用,使司法警察隊伍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黨員的先進性自覺地體現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服務中去。通過組織廣大干警學習《決定》精神,進一步增強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加強黨的領導的意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強化奉獻和服務意識,忠于黨、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職守,承擔起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大歷史責任。

2、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強化司法警察隊伍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司法警察隊伍作為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之一,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帶有武裝性質的國家組織,只有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才能更好地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切實提高司法警察隊伍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能力,才能有效保證司法警察隊伍忠實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職責,使司法警察的執法始終符合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因此,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樹立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為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解決司法警察工作現實問題,建設高素質司法警察隊伍的客觀需要,它從根本上解決了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執法、如何執法等重大思想問題,有利于引導廣大司法警察在正確的執法理念指導下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增強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能力,從而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業務過硬、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隊伍。

3、正確認識司法警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樹立“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方針和“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人民法院以審判工作為核心, 司法警察工作服從和服務于這個核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任何以為司法警察在審判工作中處在從屬地位,就認為自己所從事的這項工作低人一等、工作隨意的認識,都是片面和錯誤的。人民法院的根本職責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實現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就是人民法院建設和諧社會,實現司法和諧的直接保障力量。司法警察應當熱愛這個職業,具有服務意識和大局觀念,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新形勢下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就要牢固樹立“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方針,堅持“一切為了人民”,把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司法警察工作的根本宗旨,立足本職工作,時時處處為人民群眾著想,努力樹立司法警察在人民群眾心中的良好形象,促進和諧社會在人民法院司法領域的建設。“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在新世紀確定的工作主題,是審判工作的核心價值所在。司法警察作為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工作中要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理念,堅持公正與效率并重,效率是實現法律公正的重要條件,公正是評價法律效率的價值尺度,只有在司法警察工作中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均衡,才能充分發揮司法警察對審判工作的保障作用,才能保證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充分發揮,才能最終實現司法和諧。

二、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實現司法和諧,離不開健全的體制保障

人民法院是實現司法和諧的主體之一,作為人民法院直接指揮和管理的一支準軍事化武裝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負著保障審判和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的重任。因此,明確司法警察隊伍的組織領導,理順司法警察隊伍的管理體制,是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警察隊伍,實現司法和諧新形勢的迫切需要。當前,司法警察隊伍還缺乏統一的組織領導和系統的管理體制,上級警隊指導和監督力度偏軟,下級警隊落實工作不到位,各法院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司法警察的相互交流和聯系不足,難以形成資源共享,不利于司法警察這支隊伍的共同發展和進步,為扭轉這種不利局面,適應新形勢下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需要,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改進:

1、結合司法警察準軍事化隊伍的特點,堅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司法警察建立“雙重領導、編隊管理”體制的要求,明確組織領導,理順管理體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雙重領導。因此,理順司法警察的管理體制,必需從貫徹《條例》入手,對司法警察實行規范的編隊管理,改變各個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堅持和肯定本院領導的同時加大上級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對下級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管理和指導力度,使司法警察隊伍縱向、橫向之間的溝通聯系更為緊密,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保障的整體功能,增強警務保障能力。

2、從實現司法和諧的高度來看待司法警察工作,改變各級法院領導對司法警察工作仍不夠重視的普遍現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改革目標中,對司法警察實行編隊單例管理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各級法院領導要充分認識到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時期,司法警察在保障審判、完成刑事執行和參與民事執行、采取強制措施和處置各類暴力抗法等突發性事件,以及體現司法公正、樹立法院良好形象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各級法院領導要切實從全局出發,落實和完善司法警察隊伍系統管理的各項制度,保證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實現上下暢通,使司法警察工作健康發展,真正成為人民法院完成各項審判任務的有力保障。

3、在堅持“雙重領導、編隊管理”和加強各級法院組織領導的同時,還應做好司法警察隊伍的正規化建設。可依照司法警察隊伍特有的準軍事化性質,強化執法的規范化,建立健全司法警察隊伍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水平,實現司法警察工作的職業化,充分發揮審判保障職能,更好地為人民法院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三、強化專業技能,提高保障能力,努力實現司法和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法治建設步伐的加快,人民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在不斷提高,對司法機關公力救濟的需要也在不斷增強,由此導致人民法院審判任務不斷增多,司法警察的警務保障工作也日益繁重,因此,強化司法警察的專業技能,提高司法警察的保障能力,對于加快實現司法和諧就顯得尤為重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是:(一)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二)值庭時負責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三)送達法律文書;(四)執行傳喚、拘傳、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執行死刑;(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然而,由于長期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不重視,致使現在許多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組織松散,警力不能依法使用,警務人員缺乏系統的訓練,專業技能和體能難以適應新形勢下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需要。為進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的訓練和保障能力,更好地為審判工作服務,筆者結合多年司法警察工作實踐,針對目前警力薄弱而任務繁重的局面,在強化司法警察隊伍的專業技能,提高司法保障能力方面發表幾點個人的見解:   

1、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訓練大綱》的頒布實施,為司法警察訓練工作迎來了改革和發展的契機。只有全面貫徹落實《訓練大綱》,嚴格按綱施訓,才能不斷提高司法警察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增強司法警察的體能素質,使司法警察履行各項職能實現正規化和系統化,才能解決司法警察隊伍執法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強等現實中存在的不利于實現司法和諧的問題。

2、保障審判安全,維護國家審判機關的尊嚴,是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實現司法和諧的重中之重。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還經常有一些不和諧的現象存在。例如,在刑事審判中,由于司法警察專業技能不高,思想麻痹大意,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脫逃的事故時有發生。而在民事和行政審判中,絕大多數法院不要求司法警察參加,庭審中也時常發生當事人、旁聽人員威脅、辱罵、毆打審判人員的情況。為了預防和及時制止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必須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為基礎,嚴格執行《值庭規則》、《押解規則》、《看管規則》和《安全檢查規則》,做到有法必依,加強制度強警建設,才能為人民法院完成國家和法律賦予的各項任務提供有力保障。

3、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得不到有效執行是一個長期困擾人民法院的難題,它直接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法院審判的權威,也直接影響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隨著審判數量的增加,各級法院執行機構的工作量也逐漸加大,許多被執行人不僅采取欺詐、隱匿等手段惡意逃避債務,甚至在面對執行時往往采取暴力手段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致使許多民事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被打致傷致殘,甚至犧牲的事件也屢見不鮮。要改變執行法官在缺乏有效人身安全保證的條件下履行職務的局面,就要加大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工作的力度,提高司法警察履行刑事執行和參與民事執行的能力,熟練掌握司法警察的各項專業技能,加強區域間警務協作,提高協同能力,充分發揮司法警察這支準軍事化管理的武裝隊伍的優勢,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同時,在破解“執行難”的過程中,參與執行的司法警察還要注意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在執行工作中以人為本,無論是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還是對民事執行案件的當事人,都應當充分尊重他們的人格,保障他們的基本人權,處處體現“司法為民”的宗旨,積極促進司法和諧的實現。

4、強化司法警察的專業技能,還要求提高司法警察隊伍依法處置涉訴突發性事件的能力。目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也要求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同時,這次全會也認為當前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具體到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就體現在人民法院的各項司法活動中,尤其是在依法執行案件的過程中,群體性事件和暴力抗法等涉訴突發性事件增多,嚴重危害了司法安全,破壞了社會和諧。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及時有效地處置好各類涉訴突發性事件,就需要司法警察隊伍不斷總結經驗,摸索規律,形成系統、周密的應對各類突發性事件的預案和措施,加強組織演練,靈活應對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在預防和處置涉訴群體性事件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區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必須堅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的原則,防止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因為就涉訴群體性事件的性質來說,絕大多數還是利益訴求的表達,還是人民內部矛盾,要講究處置策略和方法,盡量采取說服教育、疏導緩解的方法來解決,這樣做既能有效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體現“司法為民”的社會主義司法原則,又能維護社會大局的穩定,實現社會和諧。

四、增強人員素質,改善裝備水平,加強新形勢下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為法院直接領導的一支武裝力量,其特有的武裝性質決定了其艱難險重的工作環境。然而,目前司法警察隊伍人員不足、素質不高、經費缺乏、裝備落后、待遇偏低等現象普遍存在,這與司法警察隊伍承擔的繁重而艱巨的司法保障任務不相適應,也影響了司法警察隊伍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因此,健全司法警察隊伍建設保障機制是一項必須著力解決的突出問題。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廳《關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編數的通知》(法人[1992]35)的規定,專職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編的12%配備,根據警力不足的實際情況和審判工作的需要,各級人民法院可在控編總數12%的基礎上,增配適量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每個法院至少應配備一名女法警。只有保證司法警察有充足的警力,合理的人員結構,才能實現和加強隊伍的編隊管理,實現隊伍建設的正規化,才能使優化配置和合理使用警力成為可能,才能適應新時期工作任務的需要。

2、加強新形勢下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應以提高警員素質為重點。由于基層司法警察隊伍主體是在上世紀80年代形成,干警來源廣泛,文化程度和法律素質不高,加之年齡較大,難以適應新的歷史時期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高標準、嚴要求。為扭轉當前司法警察隊伍整體素質偏低的問題,就必須加強對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貫徹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念,同時結合法官職業道德教育來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職業道德水平。嚴格職業準入,要根據司法警察隊伍的實際需要選拔德才兼備的人才充實到工作一線,并且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試行聘任制暫行辦法》來選聘司法警察作為適當補充。加強訓練工作是提高現有人員素質的關鍵,人民法院要結合新《訓練大綱》的實施提高對司法警察訓練工作的重視,建立科學長效的練兵機制,著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業務技能和體能素質,以訓練促進司法警察隊伍素質的全面提高。

3、要改善目前司法警察隊伍經費缺乏、裝備落后的不利局面,從物質上保證司法警察履行司法保障職能的能力。經費和裝備是司法警察能夠順利執行工作的基礎,要設立司法警察專項經費,做到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而且,各級人民法院都要重視司法警察的裝備建設,充分認識到警務裝備是確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司法保障職能作用的重要的物質基礎,同時也是工作安全的重要保障。為了滿足人民法院日益繁重的審判和執行工作需要,增強人民法院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必須改變目前警務裝備短缺落后的狀況,通過不斷添置和更新現有的警務裝備,提高裝備設施的科技含量,才能逐步實現警務裝備的現代化,增強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威懾力,才能適應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的需要。

4、加強新形勢下司法警察隊伍建設,還要落實和提高司法警察的各項待遇。長期以來,司法警察待遇偏低,職級不確定,是影響司法警察工作積極性的主要問題,究其根源還是一個重視程度的問題。法院系統內部在重視審判隊伍建設的同時,對于加強保障人民法院審判順利進行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還存在認識上的偏差,這直接導致了司法警察隊伍建設難以滿足新形勢下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其各個組成部門對于人民法院能夠正常地履行審判職能都應同等重要,各級法院的領導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中關心司法警察,解決和落實司法警察的職級、待遇問題。針對司法警察工作危險性大、強制性多、機動性大、責任重的特點,要全力保障司法警察應享受的崗位津貼、警銜津貼、傷亡保險津貼、撫恤金和執行死刑等特殊補助津貼,通過從優待警,解決司法警察的后顧之憂,保持隊伍的穩定性,從而加強司法警察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更好地為人民法院在審判領域實現司法和諧服務。

綜上所述,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做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決定,為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面臨著更大的機遇和挑戰。胡錦濤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段話科學全面地概括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涵和特征,同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這些特征無一不與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密切相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司法和諧的工作中,既是司法和諧的保障力量,也是司法和諧的建設力量,司法警察要強化隊伍建設,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學習法律知識和加強警務訓練,提高自身素質,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促進和實現司法和諧,擔負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