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病妻不扶養 奢想繼承被駁回
作者: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茍連靜 發布時間:2017-12-07 瀏覽次數:394
婚后不久就遺棄生病的妻子,此后長達二十余年不管不問,在得知妻子去世后,丈夫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轉繼承已去世岳父的遺產份額。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轉繼承糾紛案件,駁回了該男子的訴請。
女婿訴請轉繼承岳父留下來的房產3/16份額
2016年3月,年過五旬的男子沈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轉繼承已故妻子的已故父親的遺產份額。沈某表示,岳父岳母生育有陳甲、陳乙、陳丙三名子女,自己是老三陳丙的丈夫。岳父陳某于2004年7月9日死亡,岳父曾經通過老房拆遷產權調換,其名下分配到兩套房屋。沈某認為,該兩套房屋中的一半屬于岳父的遺產,至今未進行分割,自己就是想轉繼承這部分遺產。
沈某認為,因為妻子陳丙于2016年1月26日死亡,陳丙是陳某的法定繼承人,陳丙死亡后,自己作為配偶和法定繼承人,依法可以轉繼承陳某遺產中的相應份額,于是沈某將岳母、妻子的兩個哥哥一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繼承人陳某的遺產,確認沈某轉繼承陳某遺產中十六分之三的份額。
原告涉嫌家暴和遺棄
得知沈某將一家人告上了法庭,陳丙的母親陸某和兩個哥哥陳甲、陳乙感到很震驚。他們在法庭上陳述,陳丙雖然結過婚,但二十幾年沒見過她的丈夫了,現在冒出來的這個沈某自稱沈丁,是陳丙的丈夫,但婚姻登記申請書上沈丁的出生年月為與沈某身份證上出生年月并不相符,不足以證明本案的沈某就是沈丁。
更讓一家人心里接受不了的是,雖然沈丁與陳丙于1993年領取了結婚證,兩人在法律上是夫妻關系,但沈丁婚后一兩年就遺棄了陳丙。二十多年前,陳丙還曾經到蘇北找過丈夫,但從1995年開始,陳丙就一直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直至死亡,期間沈丁從未到無錫找過陳丙,根本沒有盡到夫妻間的扶養義務。
陳丙的哥哥們還透露,陳丙有精神疾病,時好時壞,患病期間,一直由兩個哥哥即陳甲、陳乙照顧并承擔醫療費。陳丙生前還多次向他們透露,自己頭部的傷就是被丈夫沈丁用酒瓶砸傷所致,丈夫對她實行了家暴。被告方辯稱,沈某的行為是遺棄,無權繼承遺產。
他們還提出,沈某想分割的房產是拆遷安置房,在拆遷前面積為98.8平方米。陳某死亡后,陳甲、陳乙對房屋進行了搭建,擴大了房屋面積,在拆遷安置時也購置了部分房屋面積,才取得了現在的兩套房屋。如果繼承分割,應當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房屋狀態進行繼承分割。
法官查清事實駁回起訴
轉繼承案件的審理,既涉及身份關系的確認,又涉及是否喪失繼承權的爭議。案件受理后,該案承辦法官張國元到無錫市濱湖區檔案館進行調查,取得了二人的《婚前檢查證明》上的照片,經與沈某提供的村委證明、派出所蓋章的戶籍底冊比對,確認沈某與沈丁是同一人。
法院查明,沈某與陳丙于1993年6月15日登記結婚。從1995年起,陳丙與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后因陳丙身體原因無法正常工作,其生活來源依靠其父母、哥哥,生活上亦由其父母、哥哥照顧。2014年7月4日,經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陳丙患有精神分裂癥。自2014年9月起,經有關部門核準陳丙每月可領取無錫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陳丙缺少生活來源、沒有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沈某未履行夫妻間互相扶養的義務,長期對陳丙不聞不問,沈某的行為已構成遺棄。陳丙死亡后,沈某喪失繼承權。據此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