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剛買的新汽車突遇交通事故損壞,雖經修復,但車輛已然貶值,近日,韓某要求被告楊某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在獲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支持后,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法院責令被告楊某賠償韓某車輛貶值損失費及鑒定、維修費用共計43613元。

2008710,被告楊某駕駛的小貨車與原告韓某新購買的小轎車發生追尾事故,致原告車輛嚴重損壞,經交警認定,楊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不負責任。后雖經修理,但原告認為由于碰撞車輛整體性結構被破壞,車輛安全性、耐久性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影響,車輛自身價值也發生了變化,由此造成的車輛維修損失和貶值損失都應由負全責的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經鑒定,該車貶值損失12129元,評估費800元。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車輛貶值損失費是指在車輛發生事故后,即使經過修復,在外觀上雖可達到修復如新的效果,但并不能完全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原有狀態,即該車在使用壽命、安全性能、舒適性、駕駛操作性等方面可能受到的不良影響。這種影響不僅存在于主觀感受中,而且也在車輛的市場交易價格中得到體現。原告要求賠償相應的貶值損失有其合理的損害事實基礎,被告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