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骨折三份鑒定 兩種結論何去何從
作者:錢軍 沈巧林 發布時間:2009-12-01 瀏覽次數:624
本網南通訊: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后,三家鑒定所對骨折進行鑒定,在是否構成殘疾上形成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法院如何認定引人關注。
一起再普通不過的事故
事故發生當日,韓某被送往海安農場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側鎖骨中段骨折、左大腿軟組織挫裂傷、慢性鉤蟲病。
這本來是一起極其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從傷殘評定開始,整個事件卻出現了意想不到的情況。
三份鑒定兩種結論
能否定殘爭執不下
2009年4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韓某訴稱,我與被告王某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已認定王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F在有兩份司法鑒定均為,我因交通事故致左鎖骨中段骨折內固定術后、左大腿軟組織挫裂傷的診斷成立,其傷殘程度為十級。被告王某所有的肇事變型拖拉機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為此,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48119.48元,其中殘疾賠償金147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被告王某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車投保交強險無異議。只是原告韓某花去的醫療費用偏高,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車投保交強險均無異議。對于原告韓某是否構成傷殘問題,經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南通市某醫院司法鑒定所也已接受法院委托對韓某的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韓某交通事故致左鎖骨粉碎性骨折,尚未構成傷殘。本案原告韓某不構成傷殘,不存在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判決依據兩項原則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最大的爭議在于原告韓某是否構成十級傷殘問題。傷殘程度鑒定結論無疑是法院認定受害人傷殘程度事實的主要證據之一,但不是唯一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特別是鑒定機構的鑒定存在差異時,更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存在將傷殘程度司法鑒定結論片面地理解為認定受害人傷殘程度事實的唯一證據的認識偏差。左鎖骨骨折在醫學上對肩關節功能影響在上支功能的70%,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
退而言之,即便專業醫療機構對受害人的傷殘程度評定存在認識差異,且結合其他證據難以駁倒任何一方的評定時,作有利于弱者受害人韓某的認定,更符合社會情理。本案三份鑒定兩種結論,但結合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并從有利于權利人(受害人)原則出發,認定原告韓某構成十級傷殘比較合理。被告保險公司提出應當以南通市某醫院司法鑒定所所作的不構成傷殘的鑒定結論處理本案賠償事宜的抗辯意見,難以采信。
被告王某為其所有的肇事拖拉機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其對交通事故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韓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的部分,應由被告王某全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終審維持一審原判
一審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三份鑒定報告均無證據證明存在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無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情形,但鑒定結論不一致,這是鑒定機構對同一傷情認識不同造成的。三份鑒定報告在證明上并無明顯高低之分,故對被上訴人韓某是否構成傷殘應綜合全案證據加以認定。
根據鑒定報告、咨詢筆錄,結合韓某受傷后住院、門診時病情、臨床X線、體格檢查結果等證據,原審法院決定采納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是妥當的。同時,在專業醫療機構對受害人傷殘程度存在認識差異時,原審法院作有利于受害人的認定也是恰當的。
上訴人保險公司認為鎖骨中段骨折不會影響肩關節功能、不會造成十級傷殘的上訴理由,忽視了手術效果、恢復情況等個體差異,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故上訴人保險公司關于被上訴人韓某不構成傷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處理正確,應予維持。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關鍵在于綜合判斷證據原則和有利于權利人原則在證據采信中的司法適用問題。
關于證據的綜合判斷問題。審查判斷證據是訴訟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活動,是進行證明的關鍵性步驟。審查判斷證據,包括對各個證據的分別審查判斷和對所有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綜合審查證據是在對證據的逐個審查判斷基礎上進行的,對認定案件事實具有最后的決定意義。一個案件往往有多個證據,而且相互之間可能相互矛盾,所以必須結合全案的證據,通過當事人庭審質證以及法官審查判斷以排除其中疑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6條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全案的多個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法官要從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進行分析研究和推理判斷,確定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達到足以形成確信的程度,才能作出恰當的裁判。如通過分析當事人的陳述之間,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之間,不同證人證言之間,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勘驗筆錄之間有無矛盾,并把經過質證的全部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進行認定。隨著問題和疑點的不斷被揭露,證據的真偽被鑒別,證據與案件真實的聯系被揭示,法官就可以形成正確的心證,認定的事實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從本案情況來看,盡管本案三份傷殘鑒定出現兩種相互矛盾結論,但認為構成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與原告韓某住院、門診時病情、臨床X線、體格檢查結果等較為吻合,故而法院認定構成十級傷殘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事實。
關于有利于權利人原則的適用。根據民法學原理,有利于權利人是一項基本規則,即在法律條文、合同條款、行為性質、證據認定等發生爭議,而從現有的法律和社會生活習慣等無法確定結論時,應優先從有利于權利人的角度作出判斷和解釋。在刑事領域,有利于被告人已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被普遍接受。由于民事與刑事性質不同,民事領域強調的是有利于權利人,因為這項原則的實施在很多情況下使弱者、受害人一方的權利易于得到保護,更利于衡平當事人的利益。盡管我國法律對有利于權利人原則未作明確規定,甚至各種法學專用教材上未明確提出,但這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被肯定,受重視程度亦越來越高。本案中的兩種鑒定結論,任何一方都難以絕對的駁倒另一方,從有利于權利人角度出發,法院認定原告韓某構成十級傷殘比較妥當,更利于保護弱者利益。
綜上所述,本案從二種角度分析,法院認定原告韓某構成傷殘都是妥當的。
[法律鏈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