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出車禍 公司為避責稱不認識
作者:姚鑫 發布時間:2009-08-26 瀏覽次數:506
本網無錫訊:隨著機動車數量的激增,交通事故頻繁發生,交通肇事案件不斷增多。據了解,此類案件雖歸于刑事類,但其中相當一部分都附有民事賠償部分,由于車輛歸屬、流轉等關系的復雜化,最終的賠償責任并非都由肇事者來承擔,民事部分成為當事人最為關注且爭議最大的焦點問題。
近日,崇安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楊某在單位辦公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因楊某所駕駛車輛的實際管理和使用者屬于楊某所在的單位,楊某所在單位對該筆賠償款承擔全部責任。
煤氣工錫城意外出車禍
張老漢在江陰從事代換煤氣工作,收入不固定。去年5月,他來無錫辦事,上了一輛出租車。出租車沿廣瑞路由南往北行駛至丁村橋北坡時,突然被后面的一輛小客車追尾撞擊。張老漢頸部受傷,被立即送到了醫院治療,并于當日行頜枕牽引術,不久病情好轉出院,之后因看病需要,又進出醫院好幾次,花去了不菲醫藥費。
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小客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出租車、張老漢不負事故責任。出事之后,張老漢找到了小客車的駕駛員楊某,楊某一直避而不見。
老板表示駕駛員不是手下員工
不久前,張老漢將楊某和楊某所在單位江陰某機械廠、機械廠老板陳某訴上法庭。張老漢訴稱交警部門認定小客車駕駛員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楊某是機械廠的工作人員,陳某是機械廠的投資人,又是小客車的車主,故要求楊某、機械廠、陳某連帶賠償各類費用4.8萬元。
機械廠陳老板出庭卻表示不識楊某,楊某不是其單位職工,與楊某也沒有勞動關系。楊某只是向廠里車間主任借車辦事,發生事故時自己雖是小客車的車主,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駁回張老漢的訴訟請求。如果要承擔責任,對方所提的護理費、誤工費及醫療費不合理。
法庭認定肇事駕駛員是職務行為
訴訟中,法院出示機械廠會計的談話筆錄,法院向機械廠會計調查有關情況時,其陳述事故發生時,楊某是機械廠剛來才幾天的司機,楊某與車間主任是一起到無錫為廠里買配件的。法院向崇安交警隊調取了楊某的陳述筆錄、詢問筆錄,二份筆錄上均載明楊某工作單位為機械廠。另查明,機械車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陳某,小客車也為其所有。
法院認定事故發生時楊某系機械廠職工,其行為是職務行為,機械廠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陳某是機械廠的投資人,應承擔連帶責任。近日,法院作出宣判,機械廠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輔助理療器材費、交通費,合計人民幣4.7萬元,陳某對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