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北塘法院反映中小股東存在過度維權現象并提出建議
作者:莫燕 發布時間:2009-07-13 瀏覽次數:1343
近年來,隨著中小股東自我權利保護意識的提高,中小股東過度維權、濫用訴訟的情況也日益增多,給公司內部自治機制造成極大沖擊。
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是中小股東為達到使大股東重金收購其股權的目的,頻繁提起知情權、確認股權會決議無效、股東不履行公司義務等訴訟;中小股東為控制公司經營決策,在訴訟中隱匿公司財務賬冊、公章;中小股東為將其股權轉讓給他人,提起公司解散訴訟;中小股東為在公司訴訟中確保其權益不受侵害,擅自將公司資金占為己有。
公司及大股東面對中小股東過度維權的現象,往往采取三種應對措施:公司消極應對訴訟。針對每一訴訟,公司只是被動應訴,在訴訟過程中也未采取積極措施消除矛盾、化解糾紛,中小股東想通過訴訟達到的真正目的無法得以實現,而公司訴訟大部分體現為該類情況;公司以對抗的心態積極應對訴訟,加劇了股東間的矛盾。如于繼東等三原告先后對無錫市潤興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和大股東朱再興提起知情權、股東不履行公司義務等三個訴訟,原告真實想法是大股東高價收購其股權,但三原告共出資18萬元,要求股權轉讓的價格是350萬元,該公司和大股東遂積極應訴并完善公司的財務制度、勞動關系、稅收征繳等,訴訟前后持續二年直至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公司以化解矛盾的目的積極應對訴訟,中小股東的真實目的得以實現,但該類情況比例較小。如錢志明等五原告訴無錫市中天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一案中,公司及其余7名股東積極參與訴訟,最終達成7名股東平均受讓原告股權的和解協議,公司得以順利召開股東會并形成股東會決議,選舉新的法定代表人及通過公司章程后進行工商年檢,公司恢復正常經營活動。
北塘法院積極應對:
1、健全、完善法律規范中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機制。對于新《公司法》引入的公司代理人累計投票制、獨立董事、股東派生訴訟等制度,應當明確各項制度的具體操作規范,使各項制度發揮實質效用,中小股東在公司自治過程中可以依據明確的法律救濟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
2、明確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的界限,加強司法機關對公司自治的指導作用。有限公司依據股東決議進行內部自治,司法機關雖不應對公司具體事務作出決定,但應當對公司經營決策、監督等機構設立、運作程序的合法性方面加強指導,通過增加公司自治透明度的方法,增強中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信任基礎,促使公司良性運行。
3、通過司法裁判使中小股東樹立合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司法機關通過對中小股東哄搶公司財務帳冊、公章、非法占有公司資金等行為作出及時、明確的裁判,在社會公眾中形成正確的司法導向,使中小股東樹立合法維權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