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化解一起情侶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李某從事個體經營,侍某系部隊軍人,2006年雙方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年底侍某向其所在在部隊遞交結婚申請,并且得到部隊的認可。2007年初,侍某從部隊轉業回家,雙方感情不斷加深,得到雙方家庭認可后,雙方同居。侍某轉業回家暫無工作,李某便出資供侍某花銷,李某大量為侍某花銷心感不安,于李某便要求侍某立下欠據,侍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分別于在2007831020日立下欠條兩份,共計人民幣53500元。200711月雙方因矛盾分手。事后,侍某與他人結婚,李某向侍某索款未果,遂于20081222日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

庭審中,侍某對其中一筆4萬元借據不予認可,認為不是本人所寫,李某遂向射陽法院申請進行筆跡鑒定。2009226日,射陽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爭議借據進行筆跡鑒定,該鑒定中心對爭議的欠條和侍君成提交的筆跡樣本進行比對檢驗,作出的結論為:爭議的欠條與提供的筆跡樣品為同一人所寫。

2009327,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崇法官對李某與侍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庭后調解,經過崇法官多次細心宣講法律知識,細致奈心的做雙方思想工作,雙方最終達成了限期付款的調解協議,最終一場特殊的民間借貸案劃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