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調解工作多年,深感法官的耐心要足夠的大,因為當事人受面子心態、得失心態、道德輿論等方面的影響,往往表現得“遲遲轉不過彎來”,這個時候,請不要盲目的著急,必須要分析具體的情況,再拿出相應的對策。筆者處理過的很多影響較大的案件,就是在看似沒有調解可能的時候,再努力一把最終達成協議的,可見耐心在調解中顯得多么的重要。其實在農村法庭審理的民事案件中,真正的大案要案并不多,作為法官,不僅注重追求依法辦案,更拿出耐心來,真正地化解矛盾,才可以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如一件在地方上影響比較大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楊某是個8歲的幼兒,其母小丁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而被告是不滿14歲的小學生李某。原告在人行道上玩耍時被被告李某路過撞倒,跌在路邊的消防栓上,致原告上唇穿透傷。由于雙方對賠償問題一直無法達成協議,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二次手術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合計二萬五千元。由于被告對二次手術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失費都堅決不同意賠償,相關部門又不給作傷殘鑒定,這就給調解工作帶來難度,在第一次庭前調解中,主審法官單獨與原告的母親小丁交換意見,建議她放棄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請求,二次手術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處理,并講明這么處理的法律依據,但小丁堅決不同意,而且情緒非常激動,揚言這些損失如果不賠償,其他損失也不要了,要“同態復仇”,就是把被告李某也撞傷,讓他也嘗嘗受到傷害的滋味,這樣第一輪庭前調解無果而終。

法官在這種情況下,作了短暫的“休調”??即暫停調解,等待時機。幾天后,通過了解,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這次調解中,小丁雖然在理性上對法庭的做法和建議表示理解,但是訴訟請求與實際賠償額的較大反差使她在感性上無法接受,又一輪調解失敗了。

雖然第二次調解失敗,但是從中透露出的信息表明,案件并不是徹底沒有調解的希望,為了徹底化解矛盾,防止不必要的報復和新的糾紛發生,力求實現和諧結案,主審法官進行了第二次“休調”。

又經過一段時間的冷處理后,法官再次向她詳細講解涉及該案的有關法律規定并初步估算了依法應當賠償的經濟損失數額,同時向她闡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原告還是被告其合法權益均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雖然你是受害方,但法庭也不可能無原則地支持你的訴訟請求,從而侵害被告方的合法利益。然后我又把被告找到法庭,出于人情和道義,勸說他們對原告適當的多給一些補償。

法官的耐心換來了理解,案件終于取得了令人高興的結果:不但原告的母親代表原告在調解協議上簽了字,而且把自己真正的心理活動告訴了法官“真要感謝法官的耐心,給了我充足的考慮時間,其實我也不想無理糾纏,只是愛子心切,心理上一時轉不過彎來。這樣的協議,現在我愿意接受了,但是思想上轉變的過程很艱難,謝謝法官。”

從本案的調解工作中,可以看出,調解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讓當事人心態轉變的過程,矛盾從萌芽到爆發,再到法院處理的時候,已經是很尖銳的了,那么要說可以很隨便的就能達成調解協議,不現實,法官畢竟不是神,在枯燥的法律條文的背后,更多的是耐心,是心靈的疏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