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假幣三小時 換來徒刑三年半
作者:錢進 發布時間:2007-04-11 瀏覽次數:1896
據該婦女交待,她叫周春姣,系湖南在寧打工人員,因平時打牌欠了老鄉何某賭債數百元,何某以免除其所欠賭資為報酬,雇其將八萬余元假幣從南京送往姜堰。
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據周春姣的供述展開偵查,但至本案開庭審理,相關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抓獲。
姜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相同數額情形下,運輸假幣罪的法定刑重于持有假幣罪的法定刑,被告人雖供述其受何某所雇將涉案假幣從南京運至姜堰的事實,但因相關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抓獲,被告人運輸假幣僅有自己的供述,而無其它證據印證,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故僅依現有證據認定被告人周春姣隨身攜帶假幣的行為系持有假幣;法院認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數額巨大,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持有假幣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綜合考慮被告人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主動履行部分罰金刑可酌情從輕處罰,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雖未果但被告人曾予以協助等量刑情節,法院當庭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