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2007410,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春姣持有假幣案當庭作出判決,確認被告人周春姣犯持有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6000元。

2006122111時許,姜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處警回所途中,在姜堰汽車站附近見一婦女形跡可疑,遂對其進行盤查。經盤查,該婦女交出其隨身攜帶的100元面值假人民幣818張。

據該婦女交待,她叫周春姣,系湖南在寧打工人員,因平時打牌欠了老鄉何某賭債數百元,何某以免除其所欠賭資為報酬,雇其將八萬余元假幣從南京送往姜堰。

20061221上午830分,周春姣從何某手中接過裝有假幣的手提袋,登上從南京開往海安縣曲塘鎮的公共汽車,11時許到達姜堰。剛在汽車站附近下車,就見一警車向自己開來,由于做賊心虛,形色慌張,露出破綻,引起巡邏完畢返回派出所的民警的懷疑。

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據周春姣的供述展開偵查,但至本案開庭審理,相關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抓獲。

姜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相同數額情形下,運輸假幣罪的法定刑重于持有假幣罪的法定刑,被告人雖供述其受何某所雇將涉案假幣從南京運至姜堰的事實,但因相關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抓獲,被告人運輸假幣僅有自己的供述,而無其它證據印證,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故僅依現有證據認定被告人周春姣隨身攜帶假幣的行為系持有假幣;法院認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數額巨大,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持有假幣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綜合考慮被告人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主動履行部分罰金刑可酌情從輕處罰,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雖未果但被告人曾予以協助等量刑情節,法院當庭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