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花季少女乘坐出租車回家,因車費問題與司機發生爭執,情急之下沒等車停穩就急開車門縱身跳下,結果因慣性倒地受傷。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乘客60127.08元,司機賠償5030.36元。

2008731,剛剛被南京某大學錄取的啟東姑娘顧某叫了一輛出租車,上車后卻發現車上還有另一名乘客,就與司機講起了價錢,在討價還價過程中,她經不住司機言語刺激,決定下車另叫出租車,未待車輛停穩,她就急忙開門下車,不慎倒地受傷。后顧某被送往醫院救治,醫生診斷為左鎖骨骨折,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司機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顧某負次要責任。為此,她將出租車司機、車輛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要醫藥費、傷殘補助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66415.03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顧某在出租車尚未停穩的情況下,自己開啟車門下車并因此受傷,受傷形成于車內,其身份為車內乘客,不屬于機動車交強險理賠范圍;法院另認為顧某戶口性質為農村居民,其殘疾賠償金應以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故判決由出租車司機賠償4.37萬余元,車輛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顧某承擔約8700余元,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顧某與出租車司機均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認為,雖然顧某原系車上乘客,但在事故發生時顧某已經下車,所受傷害形成于車外,此時其身份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應該屬于機動車交強險的理賠范圍;法院另認為該案受害人顧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已被高校錄取,并于同年826辦理了農轉非手續,其戶口遷移的原因形成于事故之前,對其殘疾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較為合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為了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了機動車強制性保險制度。法律規定,對于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在事故發生時,顧某不在保險車輛之上,而是身處保險車輛之下,應該認定其身份為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