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爆竹聲聲辭舊歲,歡歌笑語迎春來”,為增添節日氣氛,勞累一年的中國人總愛在除夕之夜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來辭舊迎新,并祈求來年能一帆風順、平平安安。然而,江蘇省睢寧縣一村民在家中燃放煙火,致一廢舊物品堆放場發生火災,造成巨額損失。14,睢寧法院一審判決煙花燃放者劉乙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原告劉甲損失52萬多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劉甲與被告劉乙兩家相距約55,原告的廢舊物品堆放在兩家之間的空地上。200912519許,被告劉乙在其家中燃放煙花,致劉甲的廢舊物堆場發生火災,過火面積600平方米,火災將堆場內堆放的物品部分燒損,造成嚴重損失。睢寧縣公安消防大隊經調查分別作出《火災原因認定書》和《火災事故責任書》。《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系燃放煙花引燃堆場內可燃物引起火災”;《火災事故責任書》認定“劉乙燃放煙花時觀察不細……負直接責任”、“劉甲……在堆放物品時,堆場內的可燃物品與鄰居劉乙住宅未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堆場內未按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負間接責任”。睢寧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價格評估結論“直接經濟損失為869953元、間接經濟損失為16827元”。

被告劉乙在收到《火災原因認定書》和《火災事故責任書》后,在法定的期限內,分別就火災原因及火災事故責任向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隊申請重新認定。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隊維持了上述認定結論。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劉甲燃放煙花時觀察不細,燃放后未對場地周圍進行檢查,致使燃放的煙花引燃堆場內可燃物引起火災事故,其行為是造成原告經濟損失的直接原因。原告劉乙作為廢舊堆場的經營者,在堆放物品時未將可燃物品與鄰居住宅留出足夠間距,且堆場內未按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損失的造成亦存在一定過錯,應負間接責任。同時,案外人劉某作為堆場看護人員,未能按要求看護場地、及時發現火災并進行有效處置,致使火災蔓延,損失擴大,也應負間接責任。因此,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原因及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火災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鑒于原告劉乙及案外人劉某均負有間接責任,依法可以減輕被告劉甲的賠償責任。綜合全案情況,應認定被告劉甲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為宜。在經過多次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審最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