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李小某父子均在常熟工作,20083月父子一同赴國外某企業工作。20086月,李小某在工作時不慎鋸傷手指,后回國養傷。近日,李小某一紙訴狀將常熟市某家具廠告上法庭。

李小某稱,其于20073月至被告家具廠工作,崗位為安裝工。20083月,家具廠將李小某父子派往老撾某木器廠工作,該木器廠是該家具廠租賃的,實際由家具廠在經營。20086月,李小某在工作中大拇指受傷,事發后被安排回國養傷。治療結束后,家具廠只愿意賠償200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20087月,李小某申請工傷認定,但該家具廠不承認與李小某存在勞動關系。20093月,李小某向常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認定李小某與該家具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常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971作出仲裁裁決,但是李小某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家具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常熟該家具廠則認為,李小某從未在其處工作,其亦未委派李小某到老撾木器廠工作。李小某的父親李某是其員工,其派出的人員都是有技術的,而李小某并無技術,李小某至老撾工作是老撾的工廠招聘他去的,他應當向老撾木器廠主張權利。老撾木器廠并非被告租賃。其只是受老撾木器廠的委托,處理李小某在老撾工作時受傷事宜,當時是由李小某的父親李某與家具廠方進行的協商,并已處理完畢。

法庭上,李小某提供了一份談話錄音,談話錄音記錄的是2009121李某與家具廠法人代表的談話內容,談話內容始終圍繞著對李小某賠償的數額,法人代表在談話過程中始終未談及受他人委托,而以一位老板的身份與李某談話,并且也認可李小某受傷是工傷。

據此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對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爭議,在勞動者一方的舉證確鑿程度及舉證責任完成與否的問題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及舉證能力大小進行分配,以求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結合錄音內容,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小某與該家具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