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作證據 傷者討回公道
作者:陳香 周偉 發布時間:2010-01-06 瀏覽次數:452
本網蘇州訊:李小某父子均在常熟工作,2008年3月父子一同赴國外某企業工作。2008年6月,李小某在工作時不慎鋸傷手指,后回國養傷。近日,李小某一紙訴狀將常熟市某家具廠告上法庭。
李小某稱,其于2007年3月至被告家具廠工作,崗位為安裝工。2008年3月,家具廠將李小某父子派往老撾某木器廠工作,該木器廠是該家具廠租賃的,實際由家具廠在經營。2008年6月,李小某在工作中大拇指受傷,事發后被安排回國養傷。治療結束后,家具廠只愿意賠償200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2008年7月,李小某申請工傷認定,但該家具廠不承認與李小某存在勞動關系。2009年3月,李小某向常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認定李小某與該家具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常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
常熟該家具廠則認為,李小某從未在其處工作,其亦未委派李小某到老撾木器廠工作。李小某的父親李某是其員工,其派出的人員都是有技術的,而李小某并無技術,李小某至老撾工作是老撾的工廠招聘他去的,他應當向老撾木器廠主張權利。老撾木器廠并非被告租賃。其只是受老撾木器廠的委托,處理李小某在老撾工作時受傷事宜,當時是由李小某的父親李某與家具廠方進行的協商,并已處理完畢。
法庭上,李小某提供了一份談話錄音,談話錄音記錄的是
據此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對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爭議,在勞動者一方的舉證確鑿程度及舉證責任完成與否的問題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及舉證能力大小進行分配,以求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結合錄音內容,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小某與該家具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