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月20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民間借貸引發的執行異議案,一審判決駁回異議人的申請。

法院經審查查明, 2007年7月16,周華向唐海光借款450000元,并出具借據一份,約定利息為月息15‰,至20083月償還唐海光部分借款本息,后周華給唐海光重新換據,載明:借條今借唐海光貳拾捌萬元正(¥280000)月息 1.5分 周華 2007.7.16。周華仍欠唐海光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因未能歸還而成訴。邳州法院遂于200915作出(2008)邳民一初字第4047號民事判決,周華償還唐海光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周華不服,向徐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0968作出(2009)徐民一終字第94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周華未在法定期內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唐海光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邳州法院受理后,于200993作出(2009)邳執字第1335-1號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民事裁定,根據申請執行人唐海光的申請,并依據該裁定于928查封位于邳州市運河鎮鑫惠花園31幢一單元301室房屋一套。另查,位于邳州市運河鎮鑫惠花園31幢一單元301室的房屋一套,由被執行人周華在工商銀行邳州支行按揭購買,2008年12月被執行人周華在邳州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注銷登記,至今該房無人居住。

法院審理后認為,異議人武林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邳房(商字)號有改動,亦未加蓋校對印章,且與其他購房戶提交的合同書主要內容不一致。《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只是收據,不是正規發票,且與其他購房戶提交的正式發票亦不同。綜上,上述兩份證據證據來源不具有合法性,故不予支持。目前,異議人武林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對本院查封的房屋具有所有權。據此法院依法駁回異議人武林提出的異議。(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