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根據常識,租賃的房屋一般是不能轉租的,否則不僅賺不到差價,還可能承擔對房東的賠償責任,但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審結了三起因轉租引發的連環官司,二房東向原房東索要起“轉租差價”,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來寧打工,斥資萬元裝修承租的房屋

2006年,小毛夫婦從外地來寧打工,小夫妻暫時無力購置房產,所以通過網上房屋租賃信息,與老劉簽訂了三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月租金900元,半年一付,協議簽訂后,老劉收取了5400元租金、1000元押金。小毛夫婦因是新婚夫婦,希望有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因此房屋租下不久,請來裝修公司將墻壁粉刷一新,添置了兩臺新空調,購買了雙人床,并買了復合地板把房間、客廳、衛生間全鋪上,共投入的材料費和工人工資上萬元。小毛夫婦搬進了煥然一新的承租房。

2008年,隨著小毛夫婦工作逐漸穩定,收入也水漲船高,看著南京的房價一天比一天高,小毛夫婦打消了等存夠全款再買房的打算,由雙方家庭支付首付,兩人貸款購買了一套兩居室入住,原來承租的房子還有一年租期,如果退租既要支付違約金,可能還要損失部分房租錢,并且又是全新裝修,兩人一合計,決定轉租給他人,從中賺點差價減輕貸款的壓力,2008年該房以月租金1200元的價格租給了從事IT行業的小周,租期一年。

第一場官司:房客被逐,起訴二房東索要賠償

小周住進該房不到一個月,一天夜里接近11點鐘,家里突然來了不速之客,一位年近六旬的大伯登門造訪,提出自己才是該房的房主,并帶來了房產證,表示小毛夫婦未經自己同意就將該房轉租,是無效行為,限令小周三天之內搬家。小周據理力爭:“我是和毛某某簽訂的合同,而且交了半年的房租和押金,我現在剛來南京,你給我三天時間,我往哪搬?再說這事和我無關,請你們去找毛某某!”

三天后,老劉再次上門,結果小毛還是原來的態度,堅持不肯搬家。之后,老劉開始三天兩頭的上門,幾乎每次都是選在夜里12點左右,小周不勝其擾,只好搬到同學家去居住。不料,幾天后回來拿東西,發現房子的鎖已經換掉,自己被擋在門口,看這房子是住不下去了,小周只好和老劉聯系,帶著自己的東西搬出了該房。

小周找到小毛夫婦,要求他們退還自己剩余的房租錢,小毛夫婦認為小周是自己搬出來的,損失自付,小周無奈只好將兩人告上法院。

法庭上,小毛夫婦辯解:“當時來看房子的時候,小周沒問我是不是房東,也沒跟我要產權證,所以不存在欺騙之說。他住進來之后,我也給他看了我和原房東簽的協議,上面約定我可以轉租,這些小周都知道。”“要退錢也可以,原房東把我交的錢退給我,我就退給他。”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小劉與被告小毛夫婦租賃合同成立后,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由于原、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受到原房東老劉的影響,致使原告無法正常居住,合同無法履行,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判決被告小毛夫婦扣除一個月房租將剩余款項及押金共計7000元退還小毛。

第二場官司:氣憤難當,二房東堅持繼續租賃該房屋

小毛夫婦越想越氣,自己不僅給了房東數千元房租,還倒賠了數千元給小周,自己還花費了近萬元裝修房子,房東不僅不退還自己付的房租,還要把房子收回,再租一次,再賺一次錢。這不是明擺著欺負外地人嗎?小毛夫婦將老劉告上法院,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法庭上,小毛夫婦拿出合同,上面明明白白約定:“甲方(老劉)從乙方(小毛夫婦)處收取三年的租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如乙方不能如期租用,必須替甲方找到承租者,否則甲方仍按原定租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小毛說:“合同約定我有權轉租,我只要付租金給他就行,他憑什么不讓我租?鬧這么多事,實際上是看房屋租價上漲,眼紅我賺了點差價,他想收回去自己租!憑什么讓他賺便宜,我吃啞巴虧?我是外地的就好欺負?我沒有違約,我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老劉表示:“小毛夫婦違約,未經過我的同意就擅自轉租,是盈利行為,每個月多收了300塊錢房租,這是非法獲利,應該給我,他違約了,我有權不把房子租給他。”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租房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此協議履行,被告并沒有限制原告轉租房屋,原告不構成違約,現該房屋的租賃期限尚未屆滿,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該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場官司:再次被拒,二房東起訴索要“租賃差價”

法院判決后,小毛夫婦為賭一口氣,自己的房子也不住了,堅持要搬到惹了兩場官司的房子居住,但是老劉只同意將小毛付的房租錢退還,堅決不同意再租給他們,而且該房已被換鎖,之后老劉拒不接自己的電話。小毛夫婦再次將老劉告上法院,要求老劉賠償自己本來可以獲得的租房差價,每個月300塊,一共3300元。

庭審中,老劉仍然堅持小毛夫婦違約在先,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牟取暴利,是經營行為,非法所得,不應該歸他所有。并且小毛夫婦多次把自己告上法院,是無理取鬧行為,已經嚴重傷害到了自己,擾亂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要求小毛夫婦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5000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雙方協議,原告有權轉租該房,協議未約定轉租后租金差價歸哪一方所有,未禁止原告收取轉租后的租金差價。根據《合同法》規定,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那原告就有權獲得租金差價。因為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無法收取租金差價,這部分損失應當由被告賠償,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300元。

法官說法:糾紛的發生不在于雙方缺乏法律意識,協議相關約定十分明確,糾紛的罪魁禍首是每個月300塊錢的租賃差價,是利益所驅。如果租賃合同的當事人能夠嚴格按照協議約定行使自身的權利和履行義務,這三起案件都不會發生。此類案件提醒房屋租賃雙方,務必在租賃合同中盡可能詳細的約定可能發生的問題,以在糾紛發生時能夠有力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