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王某駕車致錢某受傷,在送其去醫院途中,認為錢某已經死亡,將其棄于路邊逃離,錢某未獲及時搶救死亡。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4728下午,王某駕駛一輛農用三輪車,行駛至江蘇省如東縣馬塘鎮某村路口時,與騎自行車的錢某發生碰撞,錢某因此口吐白沫,耳朵出血,王某即用車將其送往醫院。在去醫院途中,錢某停止吐白沫,王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將其棄于路邊,并棄車逃離現場,隱名埋姓。錢某雖然被后趕到現場的公安人員送往醫院,但已錯過最佳搶救時機,于次日死亡。王某在隱名埋姓期間,堅持打工掙錢,在案發五年后,于2009921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以打工掙來的錢賠償了被害人錢某近親屬的全部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駕駛機動車輛,在非道路上發生碰撞事故,誤認為受傷的被害人已經死亡,將其遺棄路邊逃離,貽誤最佳施救時機,致其死亡,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鑒于王某在案發已過五年,還能主動投案自首,在法庭上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全部經濟損失,且得到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真心諒解。據此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