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修期車輛出事故 未投保車主仍擔責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12-02 瀏覽次數:552
本網蘇州訊: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送修過程中發生事故致人受傷。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判令車主在該車最低保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人民幣58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谷軍作為機動車主,購置車輛后未領取牌照而長久使用,并一直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具有法律上的過錯,使得受害人為此失去了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前提,谷軍應當在該車最低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王星系張剛所雇傭,其在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張剛作為雇主對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星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對損害具有重大過失,依法應當與雇主張剛對楊靜靜損失中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