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送修過程中發生事故致人受傷。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判令車主在該車最低保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人民幣58000元。

2006114,谷軍將其所有的未辦理車輛登記上牌手續也未投保交強險的摩托車交給張剛開設的常熟市長城摩托車經營部進行維修。后張剛的雇員王星自己駕駛該摩托車至另一維修部還砂輪車,在返店途中車輛撞擊行人楊靜靜,致楊靜靜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谷軍作為機動車主,購置車輛后未領取牌照而長久使用,并一直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具有法律上的過錯,使得受害人為此失去了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前提,谷軍應當在該車最低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王星系張剛所雇傭,其在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張剛作為雇主對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星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對損害具有重大過失,依法應當與雇主張剛對楊靜靜損失中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