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無錫市兩家在相鄰地段各自開發建設別墅樓盤的房產公司在競爭中,因對其中一家公司商業廣告刊物上的文字表述是否屬于貶損對方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了法律糾紛。1127,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不正當競爭商業詆毀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在《無錫日報》上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8萬元及侵權調查等其他費用7122.5元。

原被告均為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無錫市某相鄰地段各自開發建設別墅樓盤。20092月,原告公司人員在被告樓盤銷售中心,取得了該樓盤制作的商業廣告刊物,發現該份刊物上使用了“某某(指原告開發的樓盤)的冰點與某某(指被告開發的樓盤)的沸點”表述的文字作為段落的標題。段落的具體內容中還包括“某某純獨立別墅社區(指原告開發的樓盤)最終由于品質較平庸,成交慘淡。而以聯排別墅和小獨棟別墅的某某(指被告開發的樓盤)以較高的性價比贏得了市場的追捧”,由此引發了爭議。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出,被告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在無錫本地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調查費用14122.5元和經濟損失2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被告則抗辯稱,樓盤刊物上表述的內容是符合客觀事實的,雖個別用詞欠妥,但不構成捏造事實及嚴重詆毀,并且內部刊物上的個別表述,不會對原告的商業信譽和聲譽造成嚴重損害。為妥善處理此事,公司已多次以書面及當面的形式表示歉意,并愿意承擔一些費用,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均為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相鄰地段各自開發建設別墅樓盤,且別墅類型均為獨棟別墅,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競爭關系。被告發布的具有廣告性質的刊物中,針對相鄰的同行業競爭者,采用主觀判斷較明顯的貶義文字直接貶低原告的別墅產品,以突出其自身別墅產品的品質和性價比,并在售樓現場直接發放給看房客戶,使潛在的別墅購買客戶對原告別墅產品的品質、聲譽產生懷疑和動搖,從而放棄購買原告產品轉而選擇購買其開發的別墅產品。被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規定,應屬對原告商品聲譽的貶損,已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由于被告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實施完畢,也已停止了該刊物的發放,客觀上亦不具有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再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已無必要。但被告應當就其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作為在無錫本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別墅樓盤開發商,原告要求被告在無錫本地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損失問題,由于被告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客觀上貶損了原告的商品聲譽,必然導致原告別墅的銷售受到一定影響,造成原告經濟利益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鑒于本案中被告因侵權所造成的原告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額外的經濟利益在客觀上均難以計算,而原告對其訴請的25萬元損失亦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具體的損失賠償數額將綜合被告侵權的動機與目的、侵權行為的性質與程度、侵權結果的影響與范圍以及雙方所開發產品的類型、規模、價格等因素后予以酌定。關于原告主張的其實際支出的公證費、工商查檔費、特快專遞郵寄費4122.5元,因系為調查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實際支出,予以全額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

審理案件的法官認為,這場因不正當競爭引發的侵權案,受害方雖然得到了一定的經濟補償,其商譽也得以恢復。但是,從經濟角度來看,在不正當競爭這個領域里沒有真正的勝者,有的只是兩敗俱傷。受害方因侵權方的侵權行為,其商譽不僅受到損害,經濟也受到一定損失;而侵權方因其侵權行為,不僅要向受害方賠禮道歉,還要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作為市場中的經營者,在這場官司中雙方利益都受到一定的損失,都沒有從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要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以免引起類似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