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自家使用方便私架電線,固定支架破損后仍不以為然,最終釀成電死行人的慘劇,前日銅山法院依法審理了潘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審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間,被告人潘某未經電力部門允許,私自從銅山縣大許鎮團埠村其家中向西架設150余米的照明電線至其位于該村林地的養豬場,后在使用過程中固定電線的支架破損,被告人潘棟發現后未整修,導致電線長期下垂,影響過路行人安全。200962118許,同村村民張某到該村西頭楊樹林播種花生時,被該電線電擊致當場死亡。慘劇發生后潘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未經電力部門允許,私自架設電線,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