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因公司疏忽大意,該簽而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豈料員工辭職后秋后算賬,公司被法院判付二倍工資差額。近日,南通中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發出民事裁定書,支持了員工的請求。

20084月,狄某到南通一家外貿服裝公司上班,一個月的試用期滿后,公司沒有提出和他簽訂勞動合同,而狄某也沒有多想,繼續留在公司上班。2008817因故辭職,之后他提出公司無理由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屬違法行為,應支付他20085月至8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6995元,被公司拒絕。協商無果,狄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09813,仲裁庭支持了狄某的請求。公司不服,以狄某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為由,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仲裁的裁決。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狄某已經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亦未能證明狄某不同意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故裁定該公司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狄某因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的工資差額。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該公司與員工應簽而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故應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