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可為書證 法院依法判決離婚
作者:戴志成 丁旦 發布時間:2009-11-18 瀏覽次數:523
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受理了一起以手機短信作為感情破裂證據的離婚訴訟,并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
原告李某和被告陳某系夫妻,同在蘇州打工,雖處同城卻身在不同企業。陳某與同廠打工的其他女工保持著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李某得知后,要求與陳某離婚,陳某不同意。一次,陳某外出應酬時把手機遺忘在家中,李某趁機查閱他的手機短信,發現了幾十條陳某與女同事談情說愛的短信。李某于是將余某的手機卡卸下作為證據保存了起來,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陳某解除婚姻關系;庭審中李某提交短信存儲卡和短信清單。
法院經審理認為,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類型,其中書證是指應用文字、圖畫、特定符號記載的,并能表達一定的思想和行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證據。手機短信存儲卡和短信清單應屬書證證據類型。本案中,從陳某與他人來往的短信內容可以看出,陳某與其他女性有一定的曖昧關系,此手機信息屬于書證中的一種,具備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且短信清單可以清楚反映收發件人信息及時間清晰印證短信內容。據此,可以認定陳某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依法作出了準予李某與余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