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受限放棄撫養權 法院調解獲支持
作者:張芳芳 發布時間:2009-11-17 瀏覽次數:522
本網鹽城訊:因無固定收入以及固定的住所,無法承擔小孩的撫育義務,遂訴訟法院要求變更小孩撫養關系。近日,射陽法院調解結案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妻子劉某與丈夫沈某登記結婚后,于2006年1月15日婚生一男孩,后因矛盾雙方離婚,不久,雙方經親友的勸說,雙方于2007年2月28日登記復婚,后于2009年9月16日再次協議離婚,當時約定沈詩杰隨劉某生活,沈某每月給付小孩撫育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300元。現因劉某沒有工作,居無定所,無法承擔撫育小孩的義務;而沈某的家庭條件比較有利于小孩的撫育。劉某訴訟來院,要求變更撫育關系。
經承辦法官做雙方的思想工作,雙方均充分考慮小孩的利益,最終都同意離婚,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婚生男孩隨父親沈某生活,劉某于2009年11月起每月給付小孩撫育費300元的調解意見。婚生男孩最終有了穩定的住所,生活學習得到了保障,曾是夫妻的雙方笑容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