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八年前雙方發生維修服務關系,因資金問題當時暫未能支付,便在維修單簽字認可,后主張支付未果,憑維修清單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所欠維修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01223前,李某生產的漁船在朱某處維修、鐵錨加工等費用合計6660元,當時因李某未即時支付費用,在20001223朱某所列的明細單上簽字,后朱某向李某索要未果,遂于2009831憑借明細單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債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欠原告款有其所立的明細清單為憑,故可確認原告朱志國與被告李玉成之間存有6660元欠款關系。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李某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朱某66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