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00992923時許,被告人王某與許某(另案處理)在射陽縣城太陽城大鵬電玩城閑玩時,被告人王某稱身上沒有錢了,要許某將電腦讓給其上QQ,許某未同意,并對被告人王某講你要玩就去玩萬某的電腦。后被告人王某讓許某將萬某叫到網吧外的太陽城舞廳門口,被告人王某要萬某拿錢請其上網,萬某稱身上沒錢,被告人王某說:“你不拿錢,今天就把你廢掉?!辈⒋蛄巳f某左胸一拳,萬某無奈掏出5元錢現金交與被告人王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脅的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法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本案所涉贓款人民幣5元依法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萬某。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具有雙重性,包括財產和人身,其不是數額犯,故不論侵犯的財產數額是多少均可以構成本罪。搶劫罪量刑較重原因在于其具有人身危害性,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