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利息過高違法 法院判決依法調整
作者:殷仁奎 丁旦 發布時間:2009-11-11 瀏覽次數:615
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判決被告王某償還
2008年3月家住射陽縣千秋鎮的陳先生借給王某10000元,并約定月利息為400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后又于2008年7月借給王某10000元,未約定還款期限亦未約定利息,還款期限已到,陳先生追償債款未果,遂將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
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判決被告王某償還
2008年3月家住射陽縣千秋鎮的陳先生借給王某10000元,并約定月利息為400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后又于2008年7月借給王某10000元,未約定還款期限亦未約定利息,還款期限已到,陳先生追償債款未果,遂將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