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判決被告王某償還先生借款20000元,但不支持雙方約定的400/月的利息,王某支付10000元的3個月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付)。

20083月家住射陽縣千秋鎮的陳先生借給王某10000元,并約定月利息為400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后又于20087月借給王某10000元,未約定還款期限亦未約定利息,還款期限已到,陳先生追償債款未果,遂將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先生與王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先生請求王某償還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但先生與王某約定利息400/月過高,參照《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護。因此法院將依法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先生于20087月出借的10000元未約定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持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