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無勞動合同 仍可確認勞動關系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9-11-02 瀏覽次數:511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周東林于2008年7月經原告招工進入原告處先從事石膏搬運后從事鏟車拉線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周東林于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被告雖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綜合考量原告認可被告是在其礦井下勞動時受傷、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庭審筆錄、被告被送至醫院治療時以原告員工“周學文”名義辦理治療手續、案外人張勇、翟讓自原告處支取被告周東林的醫療費用的支款單用途為“周學文工傷”,可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認為鏟車車主為張勇、翟讓,被告系張勇、翟讓雇傭,但鏟車的所有權并不必然推定在礦井下為鏟車做輔助工作的被告為鏟車車主雇傭。原告華瑞石膏公司認為被告周東林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其所舉證據工資發放表與考勤表的人員信息不具有一致性,且有一人簽字領多人工資的情況,原告也未提供其它足夠有力證據加以佐證,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處于優勢地位,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依法確認被告周東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