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債務人死亡,債權人索款無果,后向擔保人索要未果,無奈之下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728王某(已故)立據向印某借款6000,約定月利息為1.8%,并由李某作擔保。后因王某死亡,該筆借款未能償還;印某在索款無著的情況下,向本院提起訴訟, 要求被告償還該筆借款,并承擔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銀行貸款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在主債務人不能歸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待擔保人償還借款后, 可以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被告為他人借款作擔保,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原告持據要求擔保人被告償還借款6000,并承擔銀行貸款利率,本院予以支持;審理中,被告認為該筆借款不是向原告個人所借,而且是向某擔保公司申請借款的,由于某擔保公司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擔保合同無效,在擔保過程中被告亦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這一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對原告所提供的證人, 證明借款不是個人行為的陳述,不能對抗原告提供的書證。所以被告應承擔償還6000元的責任,同時承擔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銀行貸款利息。遂作出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印某人民幣6000,同時承擔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清借款時止的銀行貸款利息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