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書款裝新房 書店員工被判刑
作者:王增根 發布時間:2009-10-20 瀏覽次數:688
本網南通訊:某圖書公司員工胡某,利用發貨與收款之間的時間差,采取用后面收到的書款補前面挪用的書款的方法,挪用書款數額較大,超期未還。日前,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期二年。
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間,胡某利用為海門市某圖書有限公司推銷教輔書收取書款的職務之便,采取用后期收到的書款歸還前期挪用書款的方法,多次挪用收到的公司書款合計人民幣17余萬元,用于裝修住房、購買家具和家電、支付承包的某中學小賣部的承包金等,超過三個月未還。案發后,贓款已追繳并發還與被害單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胡某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