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把自家后屋租給老鄉,怎么就被判了刑?近日,無錫北塘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這位“房東”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陳英多年前從外地嫁來無錫,丈夫家后院有間屋子常年空置。20085月,陳英的老鄉王雪來錫打工,借住陳英的這間后屋。一直沒找到合適工作的王雪只能在附近的一家小理發店當起了“洗頭妹”。200872日晚,陳英發現王雪下班后鬼祟的帶了一陌生男子進屋。經過之后幾天的暗中觀察,陳英確定王雪已因生活所迫做起了賣淫的勾當。隨后,陳英便向王雪攤牌,要求她盡快搬離。王雪聲稱請看在同鄉的情分上讓她繼續住下去,自己將每月付給陳英500元的房租,并提出每接一筆“生意”,可以給陳英10元的人頭費。心中暗自盤算了一翻后,陳英遂與王雪達成“協議”。在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兩人緊密“協作”,看著如此豐厚的利潤,陳英仿佛找到了發財的門路,還常常給王雪介紹“生意”。2009527,有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稱王雪傳播性病,這兩人的不法勾當才被揭露。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英明知租客在進行賣淫活動,還愿意繼續出租房屋讓其居住,并向其收受回扣、介紹生意,此行為已經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故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文中所用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