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后屋被判刑 原為容留賣淫
作者:匡胤 發布時間:2009-10-15 瀏覽次數:572
本網無錫訊:把自家后屋租給老鄉,怎么就被判了刑?近日,無錫北塘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這位“房東”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陳英多年前從外地嫁來無錫,丈夫家后院有間屋子常年空置。2008年5月,陳英的老鄉王雪來錫打工,借住陳英的這間后屋。一直沒找到合適工作的王雪只能在附近的一家小理發店當起了“洗頭妹”。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英明知租客在進行賣淫活動,還愿意繼續出租房屋讓其居住,并向其收受回扣、介紹生意,此行為已經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故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文中所用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