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從坐堂問案到出堂辦案
作者:轉載《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2009-10-14 瀏覽次數:2178
能動司法成為法院服務大局的必然選擇
法官從坐堂問案到出堂辦案
首席大法官王勝俊談能動司法
●過去人們常常把被動性視為司法自身的規律,這從“不告不理”和每一個具體個案中來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從我國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和現實國情來看,能動司法更加符合當代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
●再完備的法律條文相比不斷變化的司法實踐總是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這就給能動司法留下了足夠的空間和舞臺。
●強調能動司法,仍然必須遵循司法工作自身的規律,必須保持司法權最基本的特征,必須努力提高法院隊伍的司法能力,確保能動司法的規范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開發區的案件由專項合議庭集中管轄,我們打起官司既省時又省力!”
十一黃金周剛過,在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某家知名旅游公司的老總高興地說。
今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到轄區內的張江高科技園區等4個技術開發區走訪時發現,不少高新技術企業有著共同的“煩惱”???涉及侵犯專利、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等方面的糾紛較突出。
在多次調研后,一中院出臺了加強知識產權審判保障、服務技術開發區的10條意見,明確規定實行開發區案件由專項合議庭集中管轄,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保護手段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等,受到了開發區企業的歡迎。
當前,人民法院在認真履行審判職責、依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同時,充分發揮能動司法的作用,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社會關系,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作出了積極貢獻。
誠如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所言:“能動司法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必然選擇。”
從不告不理到主動服務
面對罕見的金融危機風暴,作為經濟發展的主體,一些企業陷入困境,法院是“坐堂”問案,還是主動“出擊”?
今年3月起,江蘇省開展了人民法院聯系企業活動,將司法服務的空間前置到企業門口,將司法服務的重點延伸至企業管理中,受到廣大企業的普遍歡迎。
江蘇省各級法院把握各類企業在宏觀經濟環境發生變化下的經營狀況和司法需求,確定典型企業聯系名錄,選派責任法官落實點對點服務。截至目前,江蘇省各級法院共聯系企業4165家。
“人民司法的本質屬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活動中,需要主動加強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一位江蘇省國企老總感慨地說:“法官過去是‘坐堂’問案,現在是‘出堂’辦案;過去是不告不理,現在是出門‘巡診’。法官聯系企業,強調能動司法,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非常有生命力。”
“一村一法官”讓小事不出村
今年5月20日,在陜西省隴縣東風鎮南村的法務庭,隴縣人民法院審判員張德前正在調處一起民事糾紛案件:因為嫂子胡某搭建的晾衣架擋住了薄某家門口的道路,薄某打傷了胡某,胡某看病花去醫藥費1206元,雙方在賠償醫療費問題上起了爭議。
這是張德前第二次將雙方當事人召集起來進行調處,他說,調解好了能給他們省不少事。類似這樣的事情雖然不大,但以前因為當事人互不相讓、情緒對立,往往導致矛盾激化,鬧到法院后費時費力,很多事情還說不清楚。
自從隴縣法院去年實行“一村一法官”改革以來,像張德前一樣的駐村法官們,了解民意、聯系基層、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基層調解,通過大量的日常工作,整合了農村糾紛化解的資源,往往事半功倍,達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在家門口為群眾化解矛盾的目的。
對于“一村一法官”,當地群眾最直接的感覺是,打官司容易多了,花錢少了。
記者了解到,隴縣的法官駐村,不是法官偶爾下鄉,也不是法庭進鄉村,而是在鄉村建立法務庭,法官長期駐鄉村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的核心是變法官坐堂審案為深入群眾傾聽民意,變被動的司法獨立為主動承擔更多的責任,如宣傳法律和調查取證等。
這項法院改革的發起人之一、隴縣人民法院院長馮華說,隴縣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總結出“能動主義八四司法模式”,而“一村一法官”就是這個模式的具體體現。
在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安東看來,隴縣法院沒有拘泥于所謂“被動性”是司法權的本質屬性要求的理念,大膽地提出和實踐能動司法,顯著地提升了化解矛盾糾紛的效能,延伸了法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司法職能。
不應突破法律界線
能動司法究竟該怎么“動”?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副主任蔣惠嶺認為,能動司法作為法院工作中倡導的一種新理念,一方面要把握其正確的方向,最大程度地發揮其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現實踐中片面理解、機械運用的問題。
蔣惠嶺說,注意在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人民性的同時,也要注意與政治性、法律性的統一。我國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與政治性的統一不難把握,但與法律性的統一有時會遇到沖突,必須妥善解決。有的能動司法方式會涉及法定職責的范圍、相關人員的稱謂、與法律服務行業的界線等。正如司法改革中所強調的依憲改革、依法改革一樣,能動司法的實踐也應當注意不要突破法律的界線。
“在司法自身的被動性屬性中,并不排斥作用方面的能動性。被動與主動相對,而能動與克制相對。機械地固守教條而忽視其在特定環境中、特定時空下的適應性變化,是不符合辯證法的。”蔣惠嶺表示,能動司法豐富了人民法院發揮和延伸其職能作用的方式,調整了法院在當今政治民主和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位置,應當說是當今司法客觀規律的一種發展。(王斗斗)
200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