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廣大老百姓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人們積極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些當事人存心不良,蓄謀侵害他人利益;甚至進行惡意訴訟,妨害訴訟秩序,浪費訴訟資源,影響法律尊嚴。

2008年,申某向朱某借款1.98萬元,立下借條并明確了還款限期,到期后申某卻拒不歸還。無奈之下,朱某將申某告上法庭,并提交了借條為證。但是法庭上申某卻辯稱借條非其所寫,并要求進行筆跡鑒定。在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所,申某在提交筆跡對比樣本時,“有意”放慢書寫速度,改變了真實筆跡。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所經過比照鑒定,認為借條筆跡與日常書寫習慣相悖,無法認定提供的樣本筆跡與借條上的簽字為同一人所寫。

看到這一結果,朱某驚呆了,他聯想到訴訟庭審筆錄上有被告申某的親筆簽名,便向法庭申請調取該簽名作為字跡樣本,申請重新鑒定法官再三斟酌,認為案情確有可疑之處,遂依法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再次鑒定。南京東南大學司法鑒定所及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后得出了一致結論:“朱某提供的借條簽名確系申某所寫”。法院認為:朱、申兩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真實合法的,申某在借款時寫了借條,就應該按約履行義務,并且應承擔筆跡鑒定的全部費用等。對此,一樁相持不下的訴訟終于顯山露水。

筆者認為:被告否認自己的親筆簽名,并且在取樣過程中,有意控制書寫速度,改變真實筆跡,是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同時,如經查實個別律師確有和當事人串通實施惡意訴訟的行為,法院可以司法建議形式,建議相關部門對該律師做出處理。

本案目前未作出最后判決,但結果似乎已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