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雙方為共同為債務人借款提供連帶擔保,借款到期后,債務人去向不明,因債權人的追要,其中一位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償還了借款本息,后向另一擔保人主張要求平均分擔債務人應盡的義務,要求向其支付已經支付一半的金額。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7429,某金融機構與李某、楊某、路某簽訂一份保證擔保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李某向該金額機構借款4萬元,貸款月利率9.054‰,借款期限至2008410止,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任一條款約定義務,貸款人對借款人逾期本金按合同利率的1.5倍計收逾期利息,楊某、路某為李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自借款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李某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金融機構要求楊某償還本息,楊某分別于2008428、2008430向還款33429.43元、10021.30元,合計43450.73元,楊某要求路某分擔保證責任21725元,并承擔從2008430起至起訴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計算的利息,楊某于2009625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金融機構和李某、楊某、路某簽訂的保證擔保個人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確認為合法有效合同。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表明,原告向某金融機構償還了借款本息,被告路某作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楊某共同對李某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分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擔保法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具體份額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故被告抗辯自己不承擔還款責任的辯解理解不能成立。遂作出了:被告路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某人民幣21725元,并承擔從2008430日起至起訴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計算的利息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