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老千”贏賭債 “綁人質”索賭債
作者:羅真 發布時間:2009-10-09 瀏覽次數:644
本網鹽城訊:通過在賭博過程中,使用有記號的牌等手段贏取賭債5萬元后,因為索取賭債未果,竟將債務人強行“綁架”,并向其家人索要債務。日前,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張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李某,江蘇建湖人,早年曾去上海打工,一事無成,卻沾染賭博惡習,并從一些賭友那學會了不少“實用技術”。回到建湖之后,李某不斷加以練習,經過一段時間的潛心修煉后,李某的賭技有了大幅提高,在賭桌上也是勝少輸多。
今年3月4日,李某與鄭某在朋友家賭博,李某運用已經嫻熟的賭技,很快便將鄭某等人的錢贏光了。輸紅眼的鄭某不甘心失敗,給李某打欠條,并繼續和李某一決雌雄。在隨后的幾個小時內,李某利用其已經掌握的技術,即通過換牌、偷牌以及在牌上做記號等手段,又將鄭某贏得精光,此時,鄭某共欠下李某5萬元賭債。
隨后的幾個月內,李某不斷向鄭某索要賭債。鄭某剛開始表示會盡快歸還,但被李某逼的太急后,就扔下一句“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狠話,隨后便銷聲匿跡,手機也停機了。李某四處尋找鄭某,終于打聽到鄭某躲在泰州。于是,李某便和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張某商議,親赴泰州逼債。
今年7月5日,李張二人在泰州找到鄭某,便將其強行帶至建湖,在逼其還債未果后,先后將其拘禁在建湖白云賓館和時代賓館。期間,李某安排張某與鄭某同住一個房間,并不準鄭某離開房間。李某則與鄭某父親聯系,表示鄭某因為欠債不還被留置,要求鄭父替其還債。
隨后,鄭家人向警方報案,李張二人很快被抓獲歸案。建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張某二人為索要賭債,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依照最高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二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