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20載,丈夫生前債務是否要分擔?
作者:袁周 發布時間:2009-09-29 瀏覽次數:737
本網鹽城訊:雖未登記結婚,但王某和張某共同生活了20年,還育有一子。王某因不想承擔丈夫張某生前留下的債務,被債權人告上法庭。射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王某與張某屬事實婚姻,張某生前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王某需償還。
現年42歲的王某與張某沒有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年,并生有一子。2008年4月,張某為做生意,向朋友陳某借了5萬元錢,約定在2009年4月份前還清,并出具借據一份。2009年4月,張某因交通肇事死亡。
張某死后,陳某多次要王某償還借款,均被王某以自己與張某沒有登記,不屬合法夫妻為由拒還。王某稱,5萬元是張某個人借的,應屬張某個人債務,與自己無關。無奈,陳某只得將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給付5萬。
庭審中,王某認為自己與張某沒有登記結婚,張某生前的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不應由其償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張某生前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20年,并生有一子。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袨槭加?/SPAN>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雙方已構成事實上婚姻關系。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負有償還義務。